我国饲料安全相关法规及出台新管理条例的意义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9-12-10
    

    

     “三鹿”奶粉事件以来,国家加大了各类饲料原料检测力度,并在今后继续加大完善各项饲料安全法规。

     目前,饲料中三聚氰胺来源主要包括:

     一是人为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二是自然迁移带来,包装材料、土壤、环境、农兽药等含有微量三聚氰胺可能迁移到原料中; 三是加工过程中污染所致。鱼粉加工过程中未完全除杂,捕捞用尼龙丝网、塑料制品等掺杂,也会导致三聚氰胺超标。

     2009年6月8日农业部发布公告第1218号规定: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定为2.5mg/kg,高于2.5mg/kg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1999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要求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符合质量安全的有关要求;

     2001年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对饲料原料中重金属、农药残留、霉菌、病原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004年《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其附件《动物源性饲料品种目录》,对以动物为来源饲料原料实施行政许可。

     2009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79号《关于发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行风险级别和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管理,将对进口鱼粉标签等做出严格规定。

     2009年6月18日发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涉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中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和常量元素的部分品种,公布了饲料添加剂产品主要规格,《规范》中,“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为强制性指标,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将于不久出台。新修订的《条例》将明确饲料生产企业有全程质量安全控制义务,要求生产企业把好原料入场关,采购、使用合格饲料原料,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从源头控制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

     饲料工业的产业化发展需要一部统一、完整和权威的饲料法对饲料原料、加工、运输、储运、经营、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对饲料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追踪溯源,从制度上解决饲料工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饲料安全是发挥养殖产品竞争优势和维护食品安全的前提条件。必须通过立法建立健全饲料安全监管制度和具体措施,才能保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保障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我国的畜禽水产品价格具有国际优势,目前各国多用技术壁垒实施贸易保护,要突破这个壁垒必需拥有高品质的养殖产品。因此,立法促进我国饲料行业的发展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以优质投入品生产优质产品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由之路。

     今后,我国饲料法律法规体系将更加完善,执法体系不断健全,检测技术不断提高,执法力度不断增强,饲料行业的监管工作将逐步实现全面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