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禁兽药致猪死亡经销商担一半责任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9-09-10
     河南省济源市一兽药店出售被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利巴韦林兽药,导致王某饲养的46头猪死亡。近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判令经销商李某赔偿王某25080元。

    2008年2月21日,王某发现自家养猪场的两头商品猪嘴上有几个小水泡,她便来到李某经营的兽药店。因李某以前干过兽医,王某就将猪的症状告知。根据王某的陈述,李某称这是一种病毒引起的,随后便卖给王某利巴韦林和阿莫西林两种兽药各1千克。次日,王某严格按照李某的交待和产品说明将药兑水后给猪饮用。用药后第四天,王某发现全场81头猪出现不同程度的皮肤发白发黄、体温下降、精神沉郁等非正常情况,就急忙电话告知李某,李某到现场看后称这是正常反应,停药后猪就会好。王某便立即停药,李某又指导王某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是从当年的3月开始,王某的猪场先后有5头母猪和41头商品猪死亡。后来,王某仔细看了剩余的兽药,发现利巴韦林内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有效期和生产批号均不相符,且没有注册商标。经咨询畜牧局,获悉这种药早在2006年就被国家禁止销售了。2008年3月4日,经济源市动物防控中心技术员对死猪解剖,作出猪因利巴韦林中毒死亡的结论。而2005年10月农业部公布的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中就包括利巴韦林,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就不得再经营和使用,违者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处理。

    王某将李某诉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兽药经销商,明知利巴韦林已经被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仍然销售给原告王某使用,存在一定过错,对王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王某的猪本身有病,她对用药情况的多次陈述不一致,无法认定其是否按说明书的用量用药,对猪的损失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遂判决李某赔偿王某损失的一半即25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