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灾区重建实施税收、贷款等特殊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8-05-28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紧急通知称,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可延期申报纳税。

    通知指出,上述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对因强烈地震灾害导致本省市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企业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和财政部于19日发出《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进出口税收等方面对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进行税收优惠。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19日也下发通知,决定对受到地震灾害影响的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政策包括将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灾区各金融机构要紧急布设服务网点,确保受灾群众在安置点就近获得银行服务。对于有效存款凭证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从20日起,经央行同意,受灾严重的成都、绵阳等6市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暂不上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