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10+1"检验检疫合作与发展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8-05-09
    2002年11月,中国和东盟10国共同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启动了在未来10年内建成一个拥有18亿消费者、超过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2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自由贸易区。它是继欧洲经济共同体、北美自由贸易区后,世界上又一重要的、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它的建立不仅使中国和东盟在亚洲的地位进一步提高,进而改变整个亚洲的经济格局,而且将对二十一世纪上半叶的世界经济和政治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10+1")启动以来,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合作关系全面提升,政治上,高层往来频繁,关系日益和谐。经济上,双边贸易额持续增长,已由2002年的547亿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2025亿美元,平均年增幅达20%以上,原定2010年达到2000亿美元的目标已提前3年实现。东盟10国与中国已经相互成为商贸和旅游之地,2005年以来,双方人员往来人次均达600万以上。目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已经进入全面的、实质性的运作阶段。按照自贸区建设计划,到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初步建成,2015年全面建成,中国经济将迎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繁荣和美好的未来。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际经贸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安全、动植物安全、环境安全,以及保证贸易公平竞争、维护贸易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与实施,贸易自由化、通关便利化对自由贸易区各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把关与服务水平、合作领域与深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泛珠三角区域("9+2")具有与东盟国家交往的地缘优势,创造并完善适应自由贸易区发展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措施,提高检验检疫自身能力和工作质量,全面深化"9+2"检验检疫合作,充分发挥推动"10+1"检验检疫合作的有效性,是检验检疫部门肩负的历史责任。

    一、"10+1"检验检疫合作取得的成效与发展要求

    中国-东盟出入境检验检疫合作对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与实施,以及及时协调解决区域贸易中发生的检验检疫问题,推进检验检疫通关便利化,防止疫病疫情传播,促进中国-东盟贸易和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东盟出入境检验检疫合作,伴随着中国-东盟全面合作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发展而不断拓展,覆盖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以及标准化和认证认可等领域,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效。一是自2003年开始,我国领导人在"10+1"领导人会议上不断推进质检合作,分别就开展质检合作、建立磋商机制等发出倡议,得到东盟国家领导人积极响应。二是经过努力,我国与东盟于2007年11月在新加坡正式签署SPS领域的合作备忘录,并在拓展至TBT领域商签合作备忘录达成共识。截至2007年底,我国政府已与马来西亚政府分别签署了TBT和SPS领域的两个政府间合作备忘录;已分别与泰国、缅甸、越南、老挝、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尼等8个东盟成员国有关质检主管部门建立了磋商与交流机制,并正式签署了40多份检验检疫领域的双边合作文件,包括建立合作机制的双边协议、会谈纪要、确立具体商品市场准入条件的进出口检验检疫议定书等。与东盟欠发达国家的合作也正在加强,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这些国家在质检领域的技术援助,帮助其提高能力建设。

     三是分别于2003年、2006年和2007年成功举办"中国-东盟非典型肺炎出入境检疫管理会议" 、"中国-东盟出入境检验检疫合作论坛"、"第一届中国-东盟质检部长会议",并分别发表《北京宣言》、《南宁共识》和《南宁联合声明》等,尤其是第一届中国-东盟质检部长会议的成功举办,标志着中国和东盟质检部长级磋商机制的正式建立和运作,为中国-东盟在质检领域的合作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四是我国国家质检总局积极承担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与实施中涉及的检验检疫(TBT、SPS、原产地规则)的工作,对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投资贸易便利化和交通便利化,作出了建设性的贡献。五是在《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框架下,中国-东盟标准化合作已经启动,2005年在南宁首次举办了"中国-东盟标准化合作研讨会",2006年3月举行了首届中国-东盟标准与质量咨询委员会(ACCSQ)会议,双方标准化部门正在探讨开展国家标准与技术法规比对研究项目。六是积极开展对东盟质检技术援助、人员培训、信息交流和合作研究工作,2004年以来举办了"中国-东盟植物检疫风险分析培训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TBT、SPS措施研讨班"、"大湄公河次区域检验检疫部门官员研修班"、"中国-东盟防止禽流感跨境传播研讨班"等,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了对近500名东盟秘书处和各国官员的不同形式和内容的质检培训,受到东盟方面积极评价。

     七是2007年11月,中国政府和东盟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动植物卫生和食品安全合作从此走上了机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必将有力地推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和双边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并促进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的健康发展。

    在首届中国-东盟质检部长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指出,质量是保障经济特别是外向型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建立质检合作机制,深入开展质检交流,就检验检疫、原产地规划、质量标准化、质检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等开展合作,是中国和东盟各国的共同愿望。中国与东盟各国在质检领域的进一步合作将会加快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促进中国-东盟经贸发展,为共同造福这一区域的18亿人民作出贡献。这是中国-东盟出入境检验检疫合作总的指导原则和要求,也是国家质检总局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的工作。

    二、"9+2"检验检疫在推动"10+1"合作中的优势与作用

    加强"9+2"检验检疫合作,充分发挥推动"10+1"检验检疫合作的有效性,是责任所在,也是现实的必然要求。

    (一)"9+2"地缘与经济功能优势明显,经济发展与"10+1"越来越紧密。

    1.泛珠三角"龙头"核心区的拉动与辐射作用日益凸显。

    泛珠三角经济圈含广东、福建、江西、广西、海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等9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区,是目前中国已经形成的三大经济圈之一。泛珠三角地域面积占全国的五分之一,总人口占全国三分之一,GDP总量约占全国的47%;进出口总额占全国的50%以上。"9+2"地缘与经济功能优势明显,在地域上东临东南海、台、港、澳,南接中南半岛,在功能上临海、临边,直接与港澳、东盟国际市场连接,形成内外双向开放拓展的经济大板块。随着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与发展,以及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和湄公河开发等国家战略的实施注入新的活力,"9+2"的作用和影响力将越来越大。一段时期以来,香港和"珠三角"这两个"龙头"核心区,内外双向发展、西拓南进并举,充分利用东南沿海既有的体制、资本、信息、市场等优势,大力推进产业转移、市场扩张、体制和信息向周边"技术低度区"辐射,通过" 技术梯度转移"、"产业梯度扩散",带动中西部和东南亚逐步形成新的发展格局。

    2.促进中国与东盟货物产业链、国际物流中心和大型货物批发市场发育并逐步健全。

    2004年1月1日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零关税"试验田"的"早期收获"计划实施以后,"9+2"掀起了建设一批实现水果和蔬菜种植、加工、储藏、运输一条龙服务、具备完善的产业链的产业园区的热潮。在物流方面,西南各省积极谋划在边境地区和重要口岸建设国际物流中心和大型的多功能国际批发市场、交易市场,以形成面向东盟市场的产品集散中心。广东省出台了《鼓励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地区总部的管理办法》,吸引跨国公司到珠江三角洲设立地区总部,使珠三角地区逐步成为华南乃至东南亚地区的采购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和服务中心。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实施零关税措施,这些国际批发市场、交易市场、物流中心发育将更加健全,运行效率和质量将更高。

    3.推动实现自由贸易区内人员、货物、信息、资本便捷流动的大通道建设进程加快。

    中国加入WTO后,与香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出台了《泛珠江区域经济合作组织》(PECO)构想,启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CAFTA),CEPA、PECO、CAFTA三大政策构想,迅速形成一种类似通道、走廊的区域一体化态势,随着"C-P-C"(CEPA、PECO、CAFTA)通道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中国至新加坡铁路计划、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及湄公河次区域开发合作"一轴两翼"战略的实施,以及一批旨在适应零关税后,便利中国与东盟各国货物、人员、投资和信息便捷流动,连接香港、珠三角、东南亚、南亚四大市场的大通道等合作建设相继实施,"9+2"区域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

    (二)以检验检疫"9+2"推动"10+1"合作,是优势,是职责,更是责任。

    泛珠三角区域的区位优势、贸易优势、发展态势,以及我国周边外交战略的实施,为"9+2"检验检疫提出了一个紧迫而严肃的课题:"9+2"检验检疫在推动"10+1"合作中,应该而且必须发挥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是关系国家和区域发展大局的政治责任。出入境检验检疫在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安全、动植物安全、环境安全,以及保证贸易公平竞争、维护贸易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东盟检验检疫合作,关系到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关系到我国的政治、经济和外交大局,关系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18亿人民的福祉和区域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

    第二,它具有不可替代的地缘优势。泛珠三角区域作为中国与东盟地缘联系最紧密的重要经济区域,其中广西、云南分别与东盟国家中的越南、老挝和缅甸接壤,广西、广东、海南分别与越南、新加坡、柬埔寨、菲律宾等东盟国家隔海相望,泛珠三角区域内其他各省与东盟的距离较近,联系密切,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的深入发展,出入境物流、人流、投资与服务项目日益增多,"9+2"以及"10+1"检验检疫合作日趋紧密。具有地缘优势的"9+2"检验检疫,在推动"10+1"检验检疫合作和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应义不容辞地发挥更加积极、更加有效的作用。

    第三,它是不可懈怠的职责。中国与东盟的检验检疫合作,随着《南宁共识》、《南宁联合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盟关于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的签署,以及中国与东盟已签订的40多份检验检疫双边合作协议的实质性运作,中国与东盟的检验检疫合作领域和深度将不断扩大,合作质量将不断提升。国家质检总局把中国与东盟的检验检疫合作定为2008年质检国际合作的重点,并将代表我国政府在一年一度的中国东盟领导人峰会上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盟关于加强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9+2"检验检疫应从大局着眼,以创新的精神,团结合作,以实际行动落实总局的工作部署,开创检验检疫国际合作的新局面。

    三、以"9+2"合作推动"10+1"合作的总体思路

    根据中国与东盟达成的一系列出入境检验检疫合作共识、协议,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领导关于中国-东盟出入境检验检疫合作总的指导原则和要求,笔者认为,"9+2"检验检疫合作推动"10+1"检验检疫合作,应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同后异、先实后虚的精神,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疫病疫情防范快速反应机制。

    泛珠三角区域与东盟国家中的越南、老挝、缅甸等国山水相连,气候条件、生活习俗相近。由于东南亚是人类传染病、动物疫病多发地区,疫情复杂多变。随着自由贸易区关税的逐步减让和贸易、旅游业的发展,进出口货物和人员流动日益增加,疫情疫病传出传入的风险不断加大。因此必须及早按照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原则,遵循世贸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借鉴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有效经验,在泛珠三角区域检验检疫合作机制的框架下,建立和完善以广西和云南口岸为主,以涉及东盟国家主要贸易口岸为范围的"中国与东盟国家口岸传染病监控体系"和"中国与东盟国家口岸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体系"。建立泛珠三角与东盟相关国家的口岸疫病疫情监控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包括监测机制、风险评估机制、预警机制、信息通报机制、预防控制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合作机制等,才能不断地提高自由贸易区检验检疫部门对疫病疫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的综合能力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通过有效的合作,保障"10+1"成员国人民健康、动植物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

    2.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由贸易区,由于其成员国大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而且食品及动植物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所占比重较大,现行的食品安全面临着环境污染、生产和管理缺憾造成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有害添加剂、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等诸多食品安全隐患。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机制,主要是根据中国与东盟达成的《南宁共识》、《南宁联合声明》,建立自贸区检验检疫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合作监控体系,积极推进双方在进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信息、质量管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风险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从而有效防止由于各成员国食品安全性控制不对等而造成的非正常贸易竞争,维护贸易正常秩序。另一方面通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机制,推动各成员国加快产品标准与国际接轨,促进新型管理模式和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建立,为提高食品生产质量,拓宽国际市场,促进参与全球经济竞争创造条件,维护自由贸易区各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定。

    3.调整和完善中国与东盟接壤国家边境贸易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我国广西、云南等省区与毗邻的东盟国家长期以来业已存在的边境贸易,不仅是边境地区的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而且符合通行的国际贸易条约的例外规定。国际间的这种边民互市、边境小额贸易等边境贸易方式,已成为相关国家国内市场的一种延伸和扩大,发挥着联结国内市场和周边国家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但是由于边境贸易具有多、小、快、杂的特点,疫病疫情、有毒有害物质、不合格商品进出境的风险程度高,决定了边贸检验检疫监管的复杂性。为保证进出境商品安全、卫生、健康、环保,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边境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边境贸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边境贸易管理势在必行。调整和完善中国与东盟接壤国家边境贸易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应本着按维护我国产品的声誉的原则、树立我国商品的良好形象的原则、确保边境贸易进出口货物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原则、维护边境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促进边境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的原则,参照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理顺边境贸易监管工作。

     一是按照注册、备案、认证的要求,强化检验检疫对边境贸易的监管。通过与有关国家签订或者修订相关的双边检疫协定或议定书,开展认证认可合作,逐步推进规范化管理,建立多层次、多级别的定期会晤磋商机制,拓宽国际合作交流的领域和渠道,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边境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二是积极探索监管有效、简化流程、方便快进快出的监管方式,把法检制度与认证认可、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互为条件、相互促进、协调运转、合乎国际规范的监管体系。三是加强毗邻国家的信息合作,拓宽掌握和了解相关国家的贸易政策和信息的渠道,为检验检疫对边境贸易的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4.建立认证认可合作机制,在推动东南亚认证认可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认证认可作为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开展的合格评定活动,在区域经济贸易中,随着经贸的发展,其作用日益突显。通过加强区域经济国际间的认证认可合作,有利于区域经济成员国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指导企业生产,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公正竞争,促进贸易正常发展。特别是当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由于成员国经济发展还不平衡,产品技术和管理水平存在差距,通过实施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认证认可,可促进各成员国企业规范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缩短成员国之间的差距,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推动东南亚认证认可取得实质性进展,建立区域经济国际间认证认可合作长效机制,是认证认可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认证认可合作长效机制,促进合格评定结果的相互承认,使区域经济成员国的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向一体化方向发展,从而推动区域经济环境与国际接轨,带动各成员国的国内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实现互惠互利、互相促进,逐步走向真正融合,创造出区域经济规模效应,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良性循环发展。

    5.在帮助东盟统一检验检疫标准、方法和人才培训上有所作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是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双重性质,它以"对内自由贸易、对外保护贸易"为基本特征。如何有效地化解、规避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区域内各方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自由贸易区经济一体化,必然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实现一体化。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合作不同的是,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管理体制、语言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别较大,因而推进双边之间的区域合作,实现经济一体化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多且复杂。中国-东盟出入境检验检疫一体化,必须以适应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一体化为目标。第一,必须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一体化趋势、检验检疫应发挥的作用,以及各种可能的情况及其后果与影响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从而制定一个清晰的前瞻性的战略思路和战略安排,并达成共识。第二,必须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如各国建立常设机构和统一办事规则,使研究检验检疫一体化问题和处理检验检疫一体化事务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第三,应根据自由贸易区一体化进程,设计优先安排层次,先易后难,区别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地组织实施。由于东盟各国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发展差异等因素复杂。当务之急是着手帮助东盟相关国家统一检验检疫标准、方法,利用" 9+2"检验检疫的雄厚实力和毗邻东盟的有利条件,借鉴"中国-东盟妇女人才培训基地"等成功做法和经验,建立中国- 东盟检验检疫官培训基地,组织开展检验检疫技术交流和培训,密切与东盟质检各技术机构检验检疫技术人员来往,促进东盟各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能力的提高。

    6.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检验检疫信息通报系统。

    着手建立疫病疫情和进出口产品质量信息通报制度,并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检验检疫信息通报系统和信息交流平台,促进检验检疫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为检验检疫之间的合作和快速反应提供决策依据,为自由贸易区域各国检验检疫实现全面合作的推进,奠定坚实的基础,也是发挥"9+2"检验检疫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建立"10+1"成员国间的疫情信息通报系统,有利于及时、准确、全面地通报疫病疫情。当重大疫情出现时,有关国家能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并通过国际合作,做到早预防、早控制、早扑灭。同时,自贸区成员国间法规、标准、管理、重大举措等信息通报系统的建立,可以增进各成员国间对产品检验技术要求和各国外经贸动态的相互了解,为产品检验检疫提供依据和准绳,有助于相互监督履行双边或多边协定,确保相关运作公开、透明,共同遵守WTO规则,严格按照SPS、TBT规则处理贸易摩擦与纠纷。

    7.加强中检公司与东盟的合作,拓宽合作领域。

    充分利用中检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业务潜力大的优势与实力,开拓思路,加强同系统内机构和东盟成员国的合作合资,按照市场规律,不断开拓检验、鉴定、认证和测试业务,使中检公司与检验检疫优势互补,全面拓宽与东盟检验检疫合作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