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8-01-17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日前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决定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不过,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只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主要包括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

    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说,中国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干预措施。

    他说,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将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2007年5月份以来,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8月份以来,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5个月超过6%。部分重要商品价格明显上涨,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不合理涨价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为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经国务院批准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曹长庆说。

    在物价大幅度上涨,并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对价格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例如,俄罗斯年前就冻结了面包、牛奶、蛋类等基本食品的价格。

    这次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

    其中,在国家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12家方便面、食用植物油和乳品生产企业如果要提高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产品出厂价格,须按照规定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内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指出,12家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提价申报程序,违反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应当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

    曹长庆强调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涨价;对合理的涨价,政府不会干预。

    根据《办法》规定,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义务,否则,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