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信息岂能打折扣?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7-12-12
     近日,江苏省发生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第一例患者已于12月2日死亡,第二例患者(是第一例患者的密切接触者)12月7日确诊,目前正在定点医院实施救治。

    按照卫生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规定,这种疫情已经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无论从公众知情权的角度考虑,还是从控制疫情传播的角度考虑,都应该和必须向社会及时确切地公布疫情信息。然而,有关方面的做法却是欠缺的。

    请看实例:第一例,12月3日该省委机关报《新华日报》是这样发布的:“省卫生厅12月2日通报,卫生部确诊江苏省一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患者陆某,男,24岁。11月24日出现发热、畏寒等症状。11月27日以“左下肺炎”入院治疗。患者病情迅速恶化,经全力救治无效,于12月2日死亡。”第二例,《新华日报》12月9日报道:“卫生部7日通报了江苏新确诊一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新确诊患者病情正在好转。”“第二例患者是第一例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居家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症状后,由负责监督其实施居家医学观察的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立即通过专用救护车,将其转送定点医院实施救治。”

    对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信息,作如此简缺的发布,未免太轻描淡写了吧!光说是江苏省,有13个省辖市、106个县(市、区),疫情到底发生在哪个地区、哪个县(市、区)?这不是存心要跟全省人民乃至全国人民“捉迷藏”?而且在所发布的信息中完全回避患者的居住地、发病前后出行情况以及就治医院,这如何让那些与患者有意无意有过“密切接触”的人警觉,及时检查和采取预防措施?这种忽悠公众的信息,发布与不发布有什么区别?这无疑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应付和亵渎。不论出于何种美好良善的愿望,在公众信息上打折扣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对于4年前抗击非典的情况人们应该记忆犹新,那时候是如何发布非典疫情的,现抄录一例如下,以便对照:25日,安徽阜阳市报告发现1例输入性疑似非典病例。卫生部门提醒,凡乘4月23日北京西至南昌1453次列车的乘客,特别是十一车厢的乘客,请主动到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医学观察2周。患者李刚义,男,35岁,江西南昌蒋巷镇柏岗山后李行政村人,在北京打工。2003年4月23日乘北京西至南昌1453次列车十一车厢自觉发热、畏寒等不适症状,23时列车行至阜阳站时,患者主动提出下车,收入阜阳市传染病医院治疗,省专家组初步认定该病人为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看看这个信息多么具体,一经对照,人们便可以自行意识到本人是否与患者有过接触或密切接触,及时检查或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当年非典疫情之所以能够做到实事求是地向社会公布,民众的知情权受到尊重,那是“曲折”和“教训”换取的,一些官员曾经为隐瞒疫情、忽悠民众付出了代价,有的还被摘去了“乌纱帽”。前车之鉴犹未远,难道“人禽流感”疫情的发布非要重蹈“非典信息门”的覆辙才能惊心,才知道尊重民众的知情权?

    笔者就生活在江苏南京,尽管信息不畅,也悉知该疫情就发生在南京。疫情发生以来,民众对疫情并不怎么恐慌,毕竟经过了抗击非典的锻炼,却对疫情信息被打折、敷衍、不负责而惊诧,街谈巷议,微词诟病纷纷。笔者以为,发布人禽流感疫情,也应该像发布非典疫情那样客观、具体、有效、实用。这样做,不仅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也是落实卫生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有利于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传播、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