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施检疫标志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7-10-18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公告)的精神、广东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执〔2007〕404号)的精神,结合检验检疫实际,广东局及时制定了《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专项督查整治行动方案》,从七个方面保证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标志。

    广东局要求辖区内32个分支局认真组织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07〕378号),及时完善和建立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制度和检验检疫标志申领、使用、核销制度。

    及时收集、整理和解决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初期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采取与企业座谈及深入企业生产现场的方式,及时向企业宣传国家质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通知》以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积极意义,到目前为止,广东检验检疫局共召开企业座谈会35场次。通过广东局的大力宣传,企业对加贴标志的政府举措从最早的观望到现在的理解、支持和拥护,并从企业的角度表达对此项举措的理解:打击非法夹带、打击买卖单证等违法行为。

    严格按照《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要求,对企业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核销,保证企业标志的使用数量加上作废数量加上企业库存数量等于企业领取的标志总数量,严防企业非法使用标志的行为发生。

    配合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广东检验检疫局要求各分支局对经广东口岸换证出境的出口食品实行批批核查货证,查验重点为出口食品运输包装是否按照《操作规范》的要求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有无违法、违规使用标志的行为。查验中发现问题,按照《关于加强口岸查验和核查信息上报的通知》(质检食函〔2007〕186号)要求,及时将“出口食品化妆品口岸查验情况报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企业违规情况报表”上报广东检验检疫局后统一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拟通过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打击广东省内市场流通领域中出现的非法使用出口食品运输包装检验检疫标志的行为。

    不定期检查各分支局出口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分支局在标志加施过程中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