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7-08-31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二审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该草案有望月底通过。

    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有关强制免疫补偿的规定。草案规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草案一审稿还曾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兽医技术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工作。

    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的兽医技术机构,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是必要的,但是否每个县级政府都要设立兽医技术机构,需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动物防疫技术工作应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的建立,应按国务院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

    本次常委会会议定于8月30日结束,由于目前的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