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法》调研汇报会在北京召开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7-08-14

    夏天恋恋不舍离去,秋天脚步悄悄来临。艳阳高照,晴空万里,看天空云卷云舒,挥洒时空流动的脚步。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饲料法》正在孕育之中。首次饲料法立法调研汇报会,在首都北京拉开了序幕。

    2007年8月10日,中国首次《饲料法》立法调研汇报会在北京召开。参加调研汇报会议的领导和各组的专家有:农业部畜牧业司副司长王宗礼,全国畜牧总站副站长、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沙玉圣,农业部畜牧业司饲料处副处长马莹,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行业指导处处长胡广东、副处长王黎文,农业部畜牧业司饲料处李大鹏、张军,农业部法律研究中心李国兴,中国农科院饲料研究所副所长秦玉昌、博士吕小文,以及浙江省畜牧局副局长范克强,广东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罗建民,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章伟健,四川省饲料工作办公室李宗明;中国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副主任杨曙明,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主任李祥明,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主任柏凡等共计19人。

  饲料立法调研汇报会议现场

    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专题小组汇报案头和实地调研情况、存在问题和立法建议,起草讨论确定《饲料法》各专题拟设立的法律制度和立法原则。

    会议由马莹同志主持。

    王宗礼副司长首先致开幕辞。并对此次饲料立法调研汇报会提出了三点意见:

    一、准确把握当前饲料质量安全形势。监测数据显示,2007年上半年饲料产品总体合格率为89.60%,同比上升0.60个百分点;标签合格率87.10%,同比上升2.96个百分点;违禁药物检出率实现控制在1%以内的既定目标;我国饲料质量在较高水平上保持了稳定上升的趋势。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配合饲料营养指标合格率下降、氯化胆碱造假问题突出、养殖环节添加违禁药品等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饲料质量安全总体水平的提升。而今年4月发生的美国、南非宠物中毒事件、近期我国水产品美国遭禁运等事件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时刻提醒我们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还远远没有让我们高枕无忧,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手段和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保证饲料质量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充分认识饲料立法的重要意义。他强调:一是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饲料工业的产业化发展需要一部统一、完整和权威的饲料法对饲料原料、加工、运输、储运、经营、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对饲料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追踪溯源,从制度上解决饲料工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饲料安全是发挥养殖产品竞争优势和维护食品安全的前提条件。必须通过立法建立健全饲料安全监管制度和具体措施,才能保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保障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三是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我国的畜禽水产品价格具有国际优势,目前各国多用技术壁垒实施贸易保护,要突破这个壁垒必需拥有高品质的养殖产品。因此,立法促进我国饲料行业的发展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以优质投入品生产优质产品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由之路。

    三、对饲料立法工作的要求。

    (一)重视调研,扎实做好基础工作。《饲料法》是一部行业管理法,必须同行业发展和管理紧密结合,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大家要高度重视调研工作,把实际调研和案头调研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收集来自基层的意见,让《饲料法》真正成为一部来于自基层的法,充分发挥它指导实践工作的重要作用。

    (二)借鉴先进,学习国外经验。饲料业发展到今天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一些起步较早、发展较好的饲料大国大部分都制定了本国的饲料法规。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要对这些法规进行比较研究,注意借鉴、吸收其中的精华,为我所用,同时要注意研究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尽量避免与其出现矛盾。

    (三)考虑全局,注意同相关法律的衔接。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行政管理法规体系,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饲料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理顺法规法律间的逻辑联系。

    他说:饲料立法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未来还有许多艰巨繁杂的工作。希望大家能够继续保持和发扬谦虚谨慎、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支持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组织的立法工作,共同为我国饲料工业取得更大的成绩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王宗礼副司长(居中)发表讲话,沙玉圣(左3)马莹(右2)

    沙玉圣同志肯定了立法调研工作的成效。他表示,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将继续义不容辞配合农业部畜牧业司作好饲料法立法调研工作。

    本次立法调研汇报会,根据设置的七个调研组对应七大主题,分别为:饲料管理和监测机构;动物源性饲料监管;饲料用药管理和饲料使用管理;自配饲料的现状及管理;新饲料和进出口饲料管理;饲料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监测。

    在各专题调研小组组长汇报上,马莹副处长首先做了就我国饲料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的汇报。她总结了我国饲料管理机构现状,存在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机构的表述,提出了《饲料法》表述饲料管理机构的建议,以及应衔接和借鉴的法律法规建议。

    动物源性饲料监管专题组组长胡广东汇报了国外动物源性饲料监管的立法现状,我国的动物源性饲料发展与监管,动物源性饲料立法原则以及立法的主要内容。

    饲料用药管理和饲料使用管理的专题组组长章伟建做了饲料用药管理和饲料使用管理的目的、意义,国内外现状,调研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立法建议。

    自配料现状专题组组长范克强,汇报了我国目前自配饲料的现状、特点,阐述了加强自配料管理的意义,自配料拟设立的有关法律制度。

    新饲料和进出口饲料管理专题小组组长王黎文汇报了此次调研活动基本情况,案头工作基本情况,提出了管理制度和条款设置的建议以及需要在条例或规章中规定的内容和建议。

    饲料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管调研组组长罗建民汇报了全国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店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存在问题以及汇总分析了29个省的意见和提出了立法建议。

    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调研组组长杨曙明总结汇报了我国饲料安全监测中的不足和发达国家的饲料安全监测经验以及立法建议。

    专题调研汇报结束后,讨论确定《饲料法》各专题拟设立的法律制度及立法原则。对以上七个专题小组的汇报,调研组的专家们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特别是在动物源性饲料、自配料、委托加工和饲料药物等监管难度大,又牵涉到其他相关法规条文方面,各位专家们群策群力,探讨科学合理的方案。遇到争议分歧比较大的地方,专家们唇枪舌剑,各抒己见,直至最后形成一个合理可行的方案。

    通过紧张激烈的讨论,会议最终确立了立法原则,并形成《饲料法》总体架构。初拟设置:总则、新饲料、进出口饲料、饲料生产、经营、饲料药物、自配料、动物源性饲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十一章内容,并明确了任务和分工。

    会议历时两天,在紧张、高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相关链接:

    1、2005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正部级副主任委员舒惠国同志带领全国人大农委饲料工作调研组一行12人对广东饲料工作进行了调研,开展了饲料法立法的前期地方调研工作。

    2、2007年3月农业部成立起草专家组。为加快饲料法的起草进程,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成立了以畜牧业司司长王智才为组长的《饲料法》起草组。起草组参加单位包括农业部政策法规司、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以及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广东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等12个单位。起草组由农业部相关司室的有关负责人和来自6个省、直辖市的10名专家组成。

    3、2007年3月26日,《饲料法》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会议,研究饲料法立法事宜。会议由农业部畜牧业司饲料处马莹副处长主持,畜牧业司副司长王宗礼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全国畜牧总站副站长、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沙玉圣出席会议。会议听取了10位专家的发言,并对下一步调研工作作了详细部署。

    4、2007年4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饲料法》立法调研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07]14号)。要求各省饲料办在全国各地开展饲料法调研工作。

    5、2007年7月,《饲料法》起草组赴辽宁、河北、湖南、青海、福建、新疆等省(自治区),对饲料立法进行实地调研。

    6、2007年8月10日召开《饲料法》调研汇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