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多宝鱼事件续:民告官 诉讼被驳回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7-03-05
     365名多宝鱼养殖户状告上海药监局的诉讼被驳回。1日,山东青岛养殖户刘先生收到了上海黄浦区法院寄来的行政裁定书:这次起诉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院不予受理。

    2006年11月17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公告,称检测多宝鱼药物残留超标,但没有公布检测结果,多宝鱼在全国范围内几乎停售,多宝鱼养殖户受到重创。为此,青岛的部分养殖户和其他地方的养殖户一起、全国共计365名多宝鱼养殖户组成多宝鱼诉讼团集体状告上海药监局,为多宝鱼“正名”。诉讼团代表于2007年2月12日将相关材料送至上海市二中院申请立案。随后上海市二中院将材料移送到黄浦区法院。

    作为全国多宝鱼养殖户状告上海药监局第一原告的青岛养殖户刘先生收到了上海黄浦区法院寄来的整整三箱行政裁定书。记者在其中一份裁定书上看到,上海黄浦区法院认为,起诉人对上海药监局对大鳞鲆(俗称“多宝鱼”)消费预警及后续相关信息的行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院不予受理。如果不服该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该院交上诉状,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

    对此,代理本次诉讼的山东文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冯钊和王永强表示,经过与养殖户诉讼代表协商,他们将于近日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