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强化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7-02-05
    从中国银监会了解到:银监会近日陆续发布6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及监管细则,旨在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提供制度保障。

    银监会发布的6项行政许可及监管细则包括:《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这些行政许可以及实施细则文件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与退出,到组织机构、公司治理及经营行为,以及其组建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详尽规范。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指出,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从事同业拆借;(六)从事银行卡业务;(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指出,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各项贷款;(二)办理票据贴现;(三)办理资产转让;(四)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30日表示,以上六个文件的及时发布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提供了制度保障,必将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城乡金融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银监会要求各银监局切实按照“宽准入、严监管”的基本原则,把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落到实处,积极引导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到农村地区投资创业,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