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乏为农村服务的小银行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7-02-01
     专家透露有关部门正加紧制定“放贷人条例” 可创立“只贷不存”信贷公司 同时应放宽小额贷款利率限制

    我国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我当时急着用钱,便从邻村放贷的人那里借了一笔钱,利滚利到今年光利息就得还七八千,去年还了6000多元,现在,还欠着别人13000多元,马上到年关了,愁死我了。”在提到为什么当初不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来自河北保定的果农李师傅无奈地摇摇头:“哪有那么容易?在农村,农信社贷款的首选对象往往是乡镇企业和区乡镇各级机构以及下面的各村各组,到农民这儿,他们觉得农民收入低,还不起贷款,哪肯冒风险贷给你?”像李师傅这样没有抵押、没有固定收入的农民想要向金融机构借钱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不过在刚刚结束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特别指出,要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这样将有望形成各种资本下乡放贷的局面。

    “只贷不存”信贷有望准生

    “只贷不存的信贷公司符合农村市场,现在我国缺的是为农村服务、为社区服务的小银行。”

    1月21日,在“新金融时代”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谨璞透露,有关部门正加紧制定“放贷人条例”和相关的管理规定。这意味着,困扰小额信贷组织多年的法律地位真空现象将成为历史,小额信贷组织将拥有自己合法的地位和发展空间。

    按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这就意味着任何个人若经营贷款业务将被视作非法。

    但是,从目前市场发展的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有关调查,我国民营企业近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经济发达的省份如江浙地区明显偏高。虽然活跃,但一直处于“地下”状态,其法律地位暧昧不清。

    其实,放贷人的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常规的金融监管之外,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对正常的金融秩序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比如,放贷人吃高息牟利,对农民的剥削严重,使农民不堪重负,时常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对于社会治安也有很多不良影响。

    业内专家表示,与其让民间偷偷摸摸地搞信贷,不如给他们一个合法规范的经营平台。金融监管部门一方面要鼓励他们健康发展,以赚取合理合法的利润;一方面要遏制他们的高利贷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焦谨璞在“新金融时代”论坛上也表示,《放贷人条例》既保护借款人,又限制贷款人的行为。有了纠纷,可以走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可以创立“只贷不存”的信贷公司。“只贷不存的信贷公司符合农村市场,现在我国缺的是为农村服务、为社区服务的小银行。”

    农信社独挑农村信贷大梁

    农信社正向城市发展,更注重于县城经济的投资、工商业的投资,难以满足普通农民的小额贷款需要。

    为何民间放贷人如此发达呢?”从农民的角度来讲,他们往往习惯通过人际关系来借贷。而民间放贷人一般都在他们的关系网络中,借钱手续方便,还款方式灵活,虽然民间放贷人索要高利息,但能解农民的燃眉之急。”湖北省浠水县农信社一名工作人员表示。

    不过,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小额贷款受制于目前单薄的农村金融体系。四大国有银行近几年纷纷撤离农村市场,以往只存不贷的邮储银行也只是在去年年底才开始小范围尝试小额贷款,农村金融市场基本是由农村信用社独挑大梁。

    而在这几年农信社改革成商业银行的过程中,农信社正向城市发展,更注重于县城经济的投资、工商业的投资,难以满足普通农民的小额贷款需要。

    “农信社独此一家的垄断地位决定了它的低效率、高成本。”一直致力于中国农村金融研究的亚洲开发银行中国代表处首席经济学家汤敏指出。

    湖北省浠水县农信社的那名工作人员表示,因为近几年农信社将不良贷款与信贷人员的绩效挂钩。于是,一部分信贷人员便采取少放贷、不放贷的措施来避免风险。

    由于缺乏一套为弱势群体提供贷款的有效机制、缺乏社区性金融机构和合作互助性金融机构,中西部地区仍缺乏基本的金融供给。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个乡一级的地区平均只拥有1.31个金融机构,也就是说除了农村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少之又少,才造成了民间放贷比较活跃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