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进口农产品检验检疫制度概况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7-01-30
      前言:中国的农产品与意大利有很大的互补性,我国生产的农产品如番茄酱、花生、干豆类、杂粮、食用菌、肠衣等是我国对意大利出口的重要商品。但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我输意农产品因检验检疫问题被拒绝通关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绝大多数是因为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农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仍然缺乏详细的了解,同时对意大利和欧盟较为苛刻技术壁垒条件也缺乏应有的对策,使得出口企业蒙受损失。为了进一步作好农产品出口工作,驻意大利使馆经商参处对意大利农产品检验检疫制度、有关执行机构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调查了解,结合近年来交涉与处理的有关案例分析,编写本调研报告,供有关商、协会、农产品出口企业和检验检疫部门参考。

    一、意大利检验检疫有关机构及其管理协调

    意大利商品检验检疫部门较多,分工较细,尤其对动物源性产品和活动物的检验检疫机构庞大。对于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农产品检验检疫程序繁琐、条件苛刻。意大利卫生部负责协调管理检验检疫的整体工作,分布在各地和口岸的机构主要承担执法工作,还有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专业检测实验室。具体介绍如下:

    1、进口植物源性产品(含食品和其它用途产品)的卫生检验检疫由意大利港口、机场和陆路边境检验检疫处(USMA:Uffici di Sanità Marittima, Aerea e di Confine)执行。这些机构隶属于意大利卫生部。专业化比较强的检测分析由卫生部认可的意大利各地的专业实验室进行分析。

    2、农药残留(如杀虫剂残留)的检测,由意大利港口、机场和陆路边境检验检疫处(USMA)抽样,送至意大利农业部下属的农药专业检测中心(Servizio Fitosanitario Nazionale)进行分析。

    3、由欧盟成员国输入的动物源性产品(含食品和其它用途产品)和活动物的卫生检验检疫,由独立于意大利卫生部的设在欧盟各成员国的欧盟兽医卫生检疫办公室(UVAC)执行。

    4、由非欧盟国家输入的动物源性产品(含食品和其它用途产品)和活动物的卫生检验检疫,由隶属于意大利卫生部的设在各口岸的兽医卫生检疫处(P.I.F: Posti di Ispezione Frontaliere)具体负责执行;意大利共在全国各港口、机场和陆路口岸设立了36个P.I.F机构。

    5、上述各部门既有各自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又有彼此间的业务协调及其联系,尤其是和意大利海关的业务联系极为密切。

    二、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植物源性产品的检验检疫

    1、由非欧盟国家输入植物源性产品必须符合意大利和欧盟确定的该类产品的卫生指标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

    2、欧盟卫生检疫等法律、法规文件见附件有关内容。

    3、植物源性产品的主要检验检疫内容主要包括化学指标和微生物学指标。

    (1)杀虫剂、亚硝酸盐、重金属和霉菌毒素等各种污染物的最大允许含量;

    (2)放射性化学污染物的最大允许含量;

    (3)微生物学指标,细菌含量、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霉菌等;

    (4)深加工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香料与调味料的检测与分析;

    (5)有关产品运输、保藏过程中使用的有关材料、包装材料、抗氧化剂的检测。

    4、对上述物质的检验分析都有相应的规定,包括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以及分析程序。

    5、检验检疫程序

    (1)进口商必须按照规定提供该批货物的由出口国提供的检验检疫报告,意大利港口、机场和陆路边境检验检疫处(USMA:Uffici di Sanità Marittima, Aerea e di Confine)将根据所提供的检验报告,视情况抽检一项或几项指标。对于有些类别的货物,则根据情况设定几项关键指标,例如核桃、意大利确定的主要检测项目有:杀虫剂残留、黄曲霉素、重金属(铅和镉)。上述指标同样适用于花生以及其它干果产品,黄曲霉毒素都是必检指标。

    (2)根据不同货物和来源国,一般抽检率不低于5%(批次抽样检查),一般规定检验检疫工作在一周内完成。但如果检测比较繁琐的项目,将视实验室的工作进度而定。

    (3)对于怀疑一项或几项指标超出规定范围的批次样品,同一批次样品的抽样检测率不得低于3%。

    (4)对于来自特定国家的特定货物(如中国的花生等),黄曲霉毒素的抽样检测率可以达到5%,甚至100%。

    (5)有时意大利卫生部还临时颁布部令(由意大利卫生部部长签署),对一些商品进行重点检测和采取限制通关的措施;或根据欧盟的指令对一些货物进行重点监测与控制。如,2006年8月,自美国进口的非转基因长粒大米的样品中检测到拜尔公司开发的转基因大米LL601的转基因蛋白痕迹,欧盟决定采取措施严格检测自美国进口的大米。欧盟要求今后自美国进口长粒大米必须有一家专业实验室出具的不含LL601成分的证明,并要求所有成员国在货物入关时严格检查。同时,欧盟还要求对现在市场中销售的美国大米进行检测,欧盟将在2006年底对所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重新评估。

    (6)对于经过USMA抽样检测并确认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规定的商品,USMA为进口商出具进口许可证明,海关根据上述文件予以货物放行。

    (7)对于经过USMA抽样检测并确认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规定的商品,USMA将对货物的处理提出意见,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三、对来自欧盟国家的动物源性产品的检验检疫

    1、如前所述,由非欧盟国家输入的动物源性产品和活动物的卫生检验检疫,由隶属于意大利卫生部的设在各口岸的兽医卫生检疫处(P.I.F: Posti di Ispezione Frontaliere)具体负责执行;各口岸检验检疫的整体协调管理由意大利卫生部负责;其法律依据是97/78/CE欧盟指令和97/79/CE欧盟指令以及2000年1月25日意大利政府令。

    2、所有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动物源性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确定的卫生与安全规定。

    3、生产、出口企业和进口商的责任与义务

    (1)出口企业及进口商须遵守输入目的国的检验检疫规定和必须履行欧盟规定的检验检疫程序;

    (2)每批货物都要提供出口国的官方检验检疫证明;

    (3)货物必须来自经过欧盟兽医部门实地考察生产流程,获准向欧盟成员国的企业出口,食品深加工企业还要通过有关质量、安全认证,如HACCP、ISO9000等认证。企业名单在各口岸兽医卫生检疫处(P.I.F)备案。

    (4)出口企业及进口商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口岸之前,向口岸兽医卫生检疫处(P.I.F)通告。

    4、检验检疫指标(指动物产品,不包括活动物)

    (1)化学污染物:抗生素、抗菌药、驱虫剂等兽药残留,重金属(铅、汞、镉)和霉菌毒素;

    (2)激素残留;

    (3)微生物学指标:肝炎病毒、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霍乱菌培养,寄生虫卵检测;

    (4)饲料添加剂检测;

    (5)DNA检测(主要用于鉴定动物蛋白粉中是否掺入不同来源的动物蛋白)。

    5、检验检疫程序

    (1)例行检验检疫,此项包括对货物的感官检验、对出口国提供的检验检疫证明的形式审查、对产品标签标识的符合程度的审查;

    (2)实验室微生物学检验,主要对动物源性食品,如肉类、蛋类、深加工制品、水产品和用于饲料加工的动物蛋白粉中的沙门氏菌进行培养检验;

    (3)实验室化学检测,主要针对动物源性食品、深加工制品、水产品和用于饲料加工的动物蛋白粉中的重金属含量、食品添加剂成分、抗生素残留等进行检测分析;

    (4)系统性强化检验检疫,一般根据货物的种类、来源国、有关动物疫情(如禽流感等)或根据欧盟以及国家政府临时指令,确定综合系统性检验检疫程序。

    6、货物的放行和处理

    (1)如果经过检验检疫,被确证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规定的货物,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通知海关对货物予以放行;

    (2)一旦确定检验检疫结果不符合要求,口岸兽医卫生检疫处(P.I.F)将决定对本批货物采取特殊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注销出口国提供的本批货物的检验检疫证书,以防止本批货物转往欧盟其它成员国;对货物采取退回原启运港口或决定销毁;

    (3)对确定无卫生风险,但不适合人类食用的产品,建议可以转向其他用途,如肉类等可用于加工宠物饲料等。

    7、其它措施

    (1)通过欧盟检验检疫预警系统向所有成员国通报货物的检验检疫结果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内容;

    (2)对来自相同输入国的同类产品至少10个批次的货物采取暂扣、推迟放行和做进一步实验室分析的强化检验检疫措施;

    (3)在遇有重大动物疫情,如禽流感等,意大利卫生部可单独签署政府命令,对入境货物采取强化检疫措施。

    四、对来自欧盟成员国的动物源产品和活动物的检验检疫

    由欧盟成员国输入的动物源产品(食品和其它用途产品)和活动物的卫生检验检疫,由独立于意大利卫生部的设在欧盟各成员国的欧盟兽医卫生检疫办公室(UVAC)执行。

    欧盟兽医卫生检疫办公室(UVAC)主要负责与成员国的同类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沟通,采取“互助性检验检疫(Mutua Assistenza)”工作模式,以确保欧盟确定的检验检疫法规、畜牧兽医技术法规和食品安全法规能得到充分地贯彻与执行。在意大利UVAC的另一重要职能是向各大区、省卫生机构(ASL)提供咨询服务、通报动物疫情。

    1、欧盟成员国内部进行活动物和动物源性产品的贸易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欧盟兽医卫生检疫办公室(UVAC)进行注册登记;

    (2)每一批交易活动物和产品在入境口岸进行备案登记;

    (3)无条件地向UVAC和ASL提供货物来源、饲养与生产流程、防疫流程等技术细节;

    (4)对于不遵守上述规定,UVAC将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2、检验检疫程序

    (1)成员国间活动物以及动物源性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相对比较简单,主要基于各成员国UVAC和输出国兽医机构提供的检验检疫文件、证明等的形式审查;活动物的感官检查等;

    (2)对于交易量比较大的产品与活动物进行抽样,当怀疑可能存在安全风险时,推迟产品交易并等待进一步的检验结果;

    (3)如果检验结果出现问题,则对同类动物和产品进行5个批次的连续监控;

    (4)通过欧盟检验检疫预警系统向所有成员国通报活动物货物的检验检疫结果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内容。

    五、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植物源性速冻食品的检验检疫

    植物源性速冻食品是包括意大利在内的欧盟国家市场需求量较大的产品(有关情况可参考我处调研报告),但目前我国只有两家速冻蔬菜、食用菌产品生产企业在意大利卫生部登记备案。

    1、植物源性速冻食品检验检疫法律依据

    意大利对从非欧盟国家进口速冻食品管理、检验检疫等遵照:

    -1992年1月27日颁布的第110号法律

    -1992年4月27日颁布的第21号政令

    -1995年9月25日颁布的第493号政令

    2、产品准入条件

    根据1992年1月27日颁布的第110号法律第10条规定,向意大利出口速冻食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确定的质量与卫生安全标准;

    (2)产品必须来自意大利卫生部认可并在意大利港口、机场和陆路边境检验检疫处(USMA)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3)USMA将首先核对货物来源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情况、产品标签标识和出口国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书,然后对产品进行检验。

    3、检验检疫项目和检疫检验程序

    检验检疫项目和检疫检验程序植物源性产品相同。

    六、中国农产品在意大利受阻情况分析

    近两年来,中国出口意大利农产品在意大利口岸受阻,为维护我生产和出口企业利益和中国农产品形象,我处就受阻农产品进行了调查并与意大利政府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进行了交涉。从总体上来看,涉及中国农产品受阻的原因主要是检验检疫问题,其中也不乏意大利为我农产品设置壁垒等因素。

    1、焦亚.陶罗港中国猪肉和鸡肉被扣及退回处理

    2005年底意大利焦亚.陶罗港口兽医卫生检疫处(P.I.F)先后分两批查扣了中国企业准备经该港口转口乌克兰、摩尔多瓦和其它东欧国家的共计69个集装箱,总重量达1792吨的冷冻猪肉和鸡肉,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事发40天后,我处接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指示后立即与意大利卫生部和焦亚.达乌港口海关当局进行了交涉,要求意方允许中国货物转往摩尔多瓦等国。意大利焦亚.陶罗港口兽医卫生检疫处解释的查扣原因是:第一,当时处于禽流感防疫敏感时期,欧盟已经通知各成员国采取强化检疫措施;其次是第二批查扣的52个集装箱猪肉和鸡肉有些货柜无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意大利焦亚.陶罗港口兽医卫生检疫处提出若我方补充有关检验检疫证明后,货物可退回原启运港口。当我处准备继续交涉要求意方允许中国货物转往摩尔多瓦等国时,意方称,摩尔多瓦等国拒绝接受这批货物。我处立即传真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请国内有关部门和企业提出货物的处理意见,但后来得到的消息是这些货物涉及国内多家企业,各企业对货物的处理没有统一的意见。意大利卫生部在今年出版的“2005年口岸兽医卫生检疫处(P.I.F)年度工作报告”中指出,对这些货物的查扣和退回原出发地主要原因是“有许多调查证据显示,这批货物很可能通过伪造检验检疫证明以走私渠道进入欧盟市场”。总之,此次中国产品在意大利受阻一方面反映出意大利对我产品人为设置障碍;另外一方面反映出我出口企业缺乏应有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与国内有关管理部门和驻外经商参处及时有效沟通;导致在处理此事中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今后应充分关注类似事情,国内各有关部门、驻外经商参处以及出口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有关信息收集和反馈,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减少企业损失。

    2、中国出口花生在意大利受阻原因分析

    (1)2005年我国输意花生仁因在包装中使用脱氧剂分别在意大利焦亚.陶罗和那波里港口被拒绝通关,做退货处理并通过欧盟委员会发布2005AHY通报。意大利港口、机场和陆路边境检验检疫处(USMA)认为我方违反了意大利L。283/62ART.7、1992年1月颁布的Decreto Legislativo 27法令和2003年6月颁布的第181号法令(Decreto Legislativo )。根据我处交涉和了解到的问题主要是我企业未对在包装中使用的脱氧剂袋进行标识,意大利检验检疫处(USMA)以不清楚袋中物质为理由拒绝通关。意大利卫生部致函我处要求国内提供详细的脱氧剂的有关资料。按规定,脱氧剂等不能直接与食品接触。

    (2)2006年10月26日意大利拉维那检验检疫处(USMA)在我输意的16吨带壳花生中抽检发现黄曲霉毒素B1和总黄曲霉毒素含量超过欧盟规定的最高限量,因此拒绝对货物放行,该批花生最后转售给波黑。意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分别为:样品1(黄曲霉毒素B1=0.6meg/kg;总黄曲霉毒素=1.8meg/kg),样品2(黄曲霉毒素B1≤0.4meg/kg;总黄曲霉毒素≤1.6meg/kg),样品3(黄曲霉毒素B1=4.7meg/kg;总黄曲霉毒素=6.6meg/kg),样品1和样品2中黄曲霉毒素B1和总黄曲霉毒素含量低于限量,但第3个样品中黄曲霉毒素B1和总黄曲霉毒素含量高于限量。我国有关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批花生中黄曲霉毒素B1和总黄曲霉毒素含量完全低于欧盟规定的限量。从中可以反映出样品分析和采样方法等很多因素会对分析结果产生较大的影响。缺乏第三方仲裁检验机制将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一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