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粮油标准专家诠释陈化粮概念:不宜作为口粮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6-12-18
    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近日严肃查处了少数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倒卖陈化粮案件,有关部门发出了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的通知。当前,在陈化粮概念方面存在一些误解,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17日向社会公众诠释了陈化粮概念。

    陈化粮概念出自1999年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用于指导粮食储存和轮换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按照规则,“陈化粮”的定义是“储存品质明显下降,一般不宜直接作为口粮食用的粮食”,其评价指标主要是粮食的口感、色泽、气味及部分理化指标,未涉及卫生评价指标。也就是说,陈化粮是由于储存时间过长,其口感和营养价值有了明显下降的粮食。

    专家指出,粮食是否产生黄曲霉毒素,与粮食的储存时间没有必然的关系,而是与粮食收获时的气候条件和储藏条件有关。即使是当年收获的粮食如果不及时进行干燥,生霉后也有可能产生黄曲霉毒素。因此,从加强和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需要出发,根据200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今后评价粮食能否食用,不应笼统地评价其是否超期储存或是否陈化,而是应当评价其是否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专家说,粮食陈化是一种自然现象。随着储存时间的延长,特别是超过正常储存年限以后,粮食的内部结构逐渐松弛,酶活性降低,呼吸能力衰退,生活力减弱,这是粮食自身的生理、生化变化过程。粮食在储存期间即使是未发热、生虫、霉变,也仍然存在陈化的自然现象。粮食陈化现象表现在食用品质和使用品质下降,严重陈化时酸度明显增加,口感明显变差,并不一定就是黄曲霉毒素等卫生指标不合格。有关部门曾从东北、华北地区采集了40份已鉴定为陈化粮的稻谷样品,送至国家权威检测部门进行卫生项目检验,没有一份检出黄曲霉毒素超标。

    专家同时指出,国家对陈化粮的销售和使用有严格的规定,陈化粮只能用于生产酒精、饲料等,不得流入口粮市场。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强调对陈化粮的销售、出库、运输、加工、使用等各环节实行全程监管。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处理陈化粮。对陈化粮实行定向销售,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定向销售给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酒精、饲料生产企业,并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其他企业一律不允许购买陈化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