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法律保障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6-09-05

 

     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6年9月5日)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该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畜牧法》的公布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畜牧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畜牧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肉、蛋、奶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现代畜牧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近年来,畜牧业在农业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明显。2005年,全国肉、蛋、奶产量已分别达到7743.1万吨、2879.5万吨和2864.8万吨,肉、蛋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目前我国畜牧业产值已超过1.3万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4 %。农民人均来自畜牧业的收入超过600元,约占农民家庭经营现金收入的30 %。一些畜牧业发达地区,畜牧业现金收入已占到农民现金收入的50 %左右,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饲料工业、畜产品加工业、兽药、食品、制革、毛纺、畜牧机械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并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力。目前,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劳动力达1亿多人。2005年与我国畜牧业生产密切相关的饲料工业、畜产品加工、兽药等产业的产值超过了8000亿元。随着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对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迫切需要把畜牧业建设成为一个大产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畜牧业的发展,特别是十六届五中全会和2004 ~ 2006年中央连续三个1号文件,都对大力发展畜牧业作出明确要求。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畜牧法》的出台,结束了畜牧发展领域没有一部基本法律的历史。《畜牧法》是促进、引导、保护、规范畜牧业发展的根本大法。针对长期以来畜牧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畜牧法》将党和国家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化,把我国发展和管理畜牧业的经验制度化。

    首先,把国家支持畜牧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使畜牧业发展有了更为有效的保障机制。在《畜牧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这样的法律规定,就使得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畜牧业的扶持、保障成为了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从而为畜牧业进一步发展构建了一种长效机制,也为畜牧业的长远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基础。

    其次,突出了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为合理开发畜禽遗传资源,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畜牧法》设立专门一章,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予以全面规范,这大大拓展了原《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调整范畴,强化了资源保护的地位与作用。《畜牧法》特别强调:“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明确,畜禽遗传资源以国家保护为主,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发展资源保护事业的原则。这样的立法思想及法律要求,为有效维护我国地方畜禽品种等遗传资源的多样性,开创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的新局面,支持畜牧业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将起到极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第三,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更加突出,有利于从根本上建立畜禽产品的质量可追溯制度。在继续强化种畜禽管理基础上,《畜牧法》专门对畜禽养殖加以明确规定,特别是对规模养殖的条件、养殖场要求、养殖行为、畜禽标识、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做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从根本上建立了畜禽产品的质量可追溯制度。同时还提出了要妥善解决规模养殖场、畜牧小区用地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加强对畜禽交易市场和畜禽运输的监管等,为依法保证畜产品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因此,贯彻实施好《畜牧法》,必将进一步有效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突出矛盾,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深入学习贯彻《畜牧法》是推进依法治牧,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畜牧法》。自去年12月《畜牧法》公布以来,各级畜牧部门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举办培训班、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组织开展知识竞赛和送法下乡活动及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一步,我们要继续加强学习宣传,并作为农业系统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各级农业特别是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干部熟练掌握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实施法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让广大的畜牧生产经营者懂得这部法律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提高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发展现代畜牧业的积极性;让全社会了解这部法律的重要性,深刻认识发展畜牧业在农业农村经济及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促进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和支持畜牧业发展。

    第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农业部根据法律的授权和相关规定,已经完成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办法》、《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蚕种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的起草和制定工作,这些配套规章已公布。同时,还要根据《畜牧法》规定的要求和内容,积极与有关部委协调,抓紧制定关于畜牧用地、养殖场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当前畜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本地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落实《畜牧法》的各项具体措施。

    第三,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农民增收目标,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稳定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努力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转变。按照这一思路和要求,加快制定和实施《畜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要认真履行《畜牧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创新机制,科学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畜牧业,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多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加强畜牧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种畜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开办事制度,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要积极争取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强畜牧业的宣传报道,引导城乡居民科学消费畜禽产品,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四,进一步提高畜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畜禽良种是畜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各级畜牧部门要按照《畜牧法》的要求,加强和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投入,尽快保存和抢救濒危物种,防止畜禽遗传资源的灭失。要切实加强种畜禽质量监管,严格执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种畜禽,加快建成选育、扩繁、推广相互配套的畜禽良种体系,提高畜禽良种供应能力。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是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内容。《畜牧法》把国家当前对畜禽养殖方式转变的基本政策明确为法律条款。各级畜牧部门要按照《畜牧法》的要求,以发展养殖小区和规模场户为载体,正确引导,积极扶持,规范建设,强化监管,加快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建设步伐,推进现代畜牧业建设,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五,进一步维护畜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畜牧业已经成为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支柱产业。依法维护好畜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调动广大农牧民及社会力量参与畜牧业发展事业,加快畜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畜牧法》对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保护事业,扶持畜禽品种选育与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推进养殖方式转变,保障畜禽质量安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各级畜牧部门要加大《畜牧法》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畜牧法》的行为,依法维护畜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