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并10月拟人大初审 几大关键问题仍未确定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6-08-30
    备受关注的两税合并(针对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与针对外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有可能在10月份进入全国人大初审。

    他透露,此前全国人大有关下属机构已经针对两税合并进行了将近5个月的调研。

     “各方面的意见都有了,九月份将综合讨论这些意见,然后把草案上报,10月有望进入初审。”

    总体来看,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在五个方面得到统一:统一法律;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在宽税基的基础上,实现税基的平等扣除;统一优惠政策,总体上减少优惠,实现优惠平等;统一税收征管。

    但几大关键问题,仍没有最后确定下来。

    比如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税率在24%-27%之间。

    再比如税收优惠过渡期问题。“过渡期由地方自己定,但最长不超过5年。”

    而在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法律名称的选择上,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俞光远透露,目前有三种意见: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所得税法”。

    “从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方向和所得税法的国际趋势来看,我们建议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所得税’的名称为好。”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处长张永志表示。

    俞光远认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关键是,要正确界定适用税法的纳税人和基本纳税单位。

    如何界定纳税人?长期研究两法工作的俞光远和张永志均认为,就组织形式而言,应该以民商法或公司法中法人概念为基础,即以法人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为此,俞光远强烈建议,要改变我国目前内资企业依据会计法规是否要求编制独立的资产负债表,或依据经营组织注册登记,作为纳税人界定标准的做法,改变各地为争税源、争管理权限竞相对非法人分支机构征税的做法。

    因为,这样的话,可以使税法和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统一起来,认定标准更具权威性,也更简洁明了。

    不仅如此,这样还可以有效地解决法人身份和自然人身份所得税的重复纳税问题;可以较好地解决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标准”认定过程中出现的模糊性和随意性等问题。

    张永志还强调,要重视搞好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财会制度的协调问题。

    而从以往情况来看,这一方面已经产生了大量的问题。

    张永志表示,虽然企业财会制度与所得税法存在差异,但前者毕竟为税务会计提供了一个基础,通过税法设计的时间和税基调整制度,可以协调二者不一致的问题。

    所以,他认为,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法有明确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没有规定的,一般可按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两者规定不一致的,进行纳税调整。但是,也应当考虑两者不必要的差异可能给征纳双方增加遵从税法的成本。

    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体制上,新版企业所得税法也将给予浓墨重写的一笔。即改变目前由两套税务机构同时征收同一种税的状况,严格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

    俞光远在这方面有很深切的体会,“在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和地方实行按比例分享的情况下,现行征管体制基本上保留了原来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征管范围,维持着两套税务机构对同一税种进行征收的格局。”

    “这种格局不仅加大了税收征管的成本,而且加大了企业的纳税负担,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俞表示。

    因此,自称在两税合并中“做具体工作”的俞光远强烈建议,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由一个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由另一税务机构负责税收稽查工作。

    不过,他进一步表示,无论具体由谁征收,都应当保持税收征管的相对稳定性,努力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俞光远还透露,对于一个公认的“老大难”问题——反避税制度上,新版企业所得税法要给予健全和完善。“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企业运用各种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

    

    所以,俞光远建议,在反避税制度上:一、为了防范关联方之间利用关联交易避税,对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采取“以独立企业公平交易原则”为准的转让定价规则。

    二、为了防止企业控制人通过选择权益性和债权性投资方式收取过多利息而侵蚀税基的做法,应当引入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则。

    三、为了防范利用避税区进行避税行为的大量发生,应当建立反利用避税地避税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