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三费一金”个人所得税征收新政四大看点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6-07-20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基于三种考虑:

    一是更好地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实施条例》。文件规定个人实际缴纳的“三费”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为个人负担的部分,只规定免予征税,这样处理,既尊重税法原意,又便于操作。

    二是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职能作用。个人所得税政策设定了统一的“三费一金”扣除标准后,对于超基数和超比例多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并入个人收入总额征税,这样,就可以起到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

    三是更好地统一政府各有关部门执行政策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规范后,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政府部门执行了统一的政策依据。

    《通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三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对于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发达地区、效益好的垄断行业以及相对较高收入的群体应适当予以税收调节,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二是有利于规范税收政策。对于各地擅自将各类补贴、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逃税的违规行为进行限制,增强税法刚性。三是有利于各项政策的协调统一。

    ·新政四大看点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作出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将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险一金”新政向低收入者倾斜

    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东分院副院长陈晟认为,无论鼓励买房还是控制买房,政府对公积金纳税起征点的调整是对解决住房的有效的金融支持。同样,不管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否上调,政府一直鼓励中低收入人群利用公积金进行自主性和梯度性的住房消费政策方向仍没有改变。

    “四金”免征个税对个人收入影响不大

    财税专家认为,“四金”免征个税政策对个人收入的影响不大,不会造成个人所得税的减收,政策的明确有利于税收征管,也有利于企事业单位规范财务和税收行为。

    调整公积金免税比例 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

    “免税比例提高后,对于某些省市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0%的人来说,他交的个税更少,相当于变相提高了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正在广东出差的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告诉记者,假如一个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为5000元,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则这个人工资中应纳税金额为(5000-5000×10-1600)=2900元;而按照新的规定,这个人应纳税金额为(5000-5000×12-1600)= 2800元。

    超标公积金须征个税 防止企业逃税

    此次《通知》对“三费一金”扣除标准后超基数和超比例多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并入个人收入总额征税的修改,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会引起一些如效益较好的单位利用公积金免税的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而一些经济落后地区、效益不好的企业甚至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等现象,这样的调整,就可以起到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