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业税收优惠政策将延长至年底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6-07-10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将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多项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据悉,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据了解,2005年我国局部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出台了扶持家禽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其中规定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业实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虽已得到有效控制,但疫情带来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禽类产品市场持续低迷,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户生产经营困难。为促进家禽业进一步恢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适当延长《若干意见》中的有关政策实施期限。

    通知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或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