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调查总队积极开展夏季牧业普查工作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6-06-26
    夏季牧业普查是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系统具有地区特色的工作,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今年夏季牧业普查工作即将开始,为了全面客观地反映全区畜牧业发展现状,准确掌握和了解畜牧业生产成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提供翔实的畜牧业经济基础数据,内蒙古调查总队提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2006年夏季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152号),研究部署了今年的夏季牧业普查工作。

    通知指出,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畜牧业普查的基础数据是评价畜牧业发展水平、监测畜牧业产业化水平和进行区域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夏季畜牧业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好此次畜牧业普查工作。各级统计、农牧业、粮食、财政、税务、交通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加强配合,有针对性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保证畜牧业普查所需经费,统筹安排和调配人员、车辆,保证此次畜牧业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统一标准,依法统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由内蒙古调查总队统一制定下发的自治区牧业普查调查方案,结合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统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普查数据科学、真实、准确。

    三是加强培训,明确职责。夏季畜牧业普查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需要大量业务人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抽调专职人员负责此次普查工作,做到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同时,要认真做好普查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普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是强化监督,确保质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此次夏季畜牧业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普查工作结束后,各盟市要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普查结果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要进行复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责令存在问题地区重新进行普查。

    为保证今年牧业普查工作质量,总队还提出了具体要求:首先,今年的牧业普查工作在上报常规报表内容的同时,各地要增报农区、牧区的牧业普查数据。农区、牧区以乡、苏木、镇划分;不属于乡、苏木、镇范围的其他单位,由旗县统计局根据其农牧业经济特点决定划分属性。其次,各盟市应加大对基层报表的审核把关力度,对基层报表逻辑关系有误、乱填数据、变动幅度偏离实际等问题应予以及时纠正,切实搞准数据。第三,加强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对没有建立农(牧)户台帐的地区视为未普查,对于误差超过±2%的地区应重新普查。第四,对本年度与上年数据对比变动幅度超过±10%的指标,必须在上报的同时写出明确的书面说明,提出依据。第五,坚持普查数据下管一级的原则,各盟市普查数据未经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审定,不得对外提供。

    6月下旬,总队将下派几个工作组检查指导基层工作,确保今年牧业普查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