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饲料工业协会饲料添加剂专业委员会章程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6-04-21

    (注:2006年4月13日至14日,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第九届全国饲料添加剂大会在浙江杭州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第二届饲料添加剂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及修订的《中国饲料工业协会饲料添加剂专业委员会章程》。)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饲料添加剂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委会的中文名称: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饲料添加剂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协会所属的非常设性的专业分支机构,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章程》,依据协会赋予的职能和任务,在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工作。本专委会是团结联系从事饲料添加剂及其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以企业为本,以服务为宗旨,全心全意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推动饲料添加剂工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秘书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专委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国内外饲料添加剂发展动态进行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协会反映饲料添加剂工业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企业要求,协调企业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开展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提供科技信息和市场供求信息;

    (四)为企业培训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全面提升企业素质;

    (五)推广饲料添加剂科技新成果,组织开展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会、研讨会、展览会等活动,参与开展行业评价和产品推介工作;

    (六)编辑出版饲料添加剂方面的书刊、资料;

    (七)开展与饲料添加剂工业有关的各项公益活动;

    (八)承办政府和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委 员

    第六条 本专委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专委会委员由协会单位会员中从事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育、检测等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中按一定比例推荐产生。

    第七条 本专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饲料添加剂领域享有较高的威望;

    (三)热心、支持和积极从事本专委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 本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享受本专委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 优先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对本专委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有权要求本专委会向政府管理部门及协会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本专委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章程》和本专委会章程,执行本专委会决议、执行行规行约、维护本专委会利益和合法权益;

    (二)支持和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三)宣传普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四)守法生产经营,带头不制假、不售假,不生产、经营、使用禁用饲料添加剂和禁用药品,维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

    第十条 本专委会委员如有侵害饲料行业利益和损害本专委会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有其它严重违反本专委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备案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由本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本专委会由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饲料工业协会行业指导部。

    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讨论并决定本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查本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本专委会章程;选举和罢免委员。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研究重大问题,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常务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常务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企业委员、企业常务委员、企业副主任委员是所在企业参加专委会工作的代表,代表本单位履行其职责,当人员发生变动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重新推荐相应人选,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个工作组。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 协会给予的支持经费;

    (二) 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 其它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专委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本专委会第三届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