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础设施首次向民营资本敞开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6-03-03
    从2006年3月1日起,《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条例》明确了可以实施特许经营的三类项目,即: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条例》明确规定,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实施机关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将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并与之签订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此次颁布的《条例》,并没有对特许经营投资者的所有制性质进行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中资还是外资,无论是国资还是民营资本,都可参与投标。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投资者都可以拿到这些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北京市发改委人士表示,无论在哪个行业,政府都要设置一定的门槛,如从供应能力、供应渠道、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标准,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转。由于自然垄断的特性,一些基础设施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要远远高于社会投资回报率。而今后特许经营投资者要向政府定期缴纳特许经营费。另外,在引入不同资本竞争后,成本将成为竞标成败与否的重要指标,低成本无疑具有较大的优势。因而,从长远来看,基础设施服务价格将有所下降,老百姓也会从中得到实惠。《条例》规定,特许经营期限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