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管理及技术法规标准介绍
一、日本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管理的现状
1、组织机构
日本政府涉及水产品质量及安全卫生的管理机构有内阁府下属的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等部门。在发生疯牛病及进口蔬菜残留农药等问题后,日本消费者对食品卫生与安全的关心增强,迫切要求政府加强行政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2003年日本政府宣布正式设立一个对所有食品进行安全评估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便对涉及食品安全的事务进行管理,并“公正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科学评估”。从机构来讲,日本政府对水产品质量及安全卫生是一个多头管理的格局,但在管理职能方面又各有侧重。
2、职能分工
(1)农林水产省。日本农林水产省负责水产品质量及安全卫生的有水产厅和消费者安全局。水产厅负责水产品经营、加工与流通;资源保护、管理;渔业生产监督、指导等,着重行业生产管理。消费者安全局侧重于消费者利益保护,主要有产品规格标识;价格对策;水产食品安全;水产品生产过程风险管理;风险通报等。农林水产省内新设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小组”,负责应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该危机管理小组主要由消费者安全局负责食品安全的官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危机小组将负责搜集信息、研究和制定应对方针,并指导实施。建立了农林水产省内预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联络体制。
(2)厚生劳动省。厚生劳动省设有医药食品局,医药食品局内设食品安全部,该部主要负责食品的安全性。在防止食物中毒的同时,制定食品的各种卫生标准,采取重要对策来确保每日食用食品的安全。
(3)食品安全委员会。2003年7月1日,日本内阁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经长期酝酿,正式成立。由科学家和专家组成的独立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有7名委员组成,由政府任命担当大臣,设委员会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和一个专门调查会。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能:一是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负责自行组织或接受农水省、厚生省等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咨询,通过科学分析手法,对食品安全实施检查和风险评估;二是对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要求风险管理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并监督其实施情况;三是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以委员会为核心,建立由相关政府机构、消费者、生产者等广泛参与的风险信息沟通机制,并对风险信息沟通实行综合管理。
在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上,7名委员组成最高决策机构,委员全部为民间专家,经国会批准,由首相任命,任期3年;负责专项案件的检查评估的专门调查会,由共计200名专门委员(含兼职)构成,全部为民间专家,任期3年。专门调查会分为三个评估专家组。一是化学物质评估组。负责评估食品添加剂、农药、动物用医药品、器具及容器包装、化学物质、污染物质等。二是生物评估组。负责评估微生物、病毒、霉菌及自然毒素等。三是新食品评估组。负责对转基因食品、饲料肥料、新开发食品等的风险实施检查评估。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独立对食品添加剂、农药、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内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并指导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
二、与水产品质量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日本是一个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与水产品质量及安全卫生相关的法律有食品安全基本法、JAS法、食品卫生法等,伴随而生的有各法律的实施令和实施规则,对该法律加以补充说明和规范。日本又是一个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法律条款的修订非常普遍,一旦发现某些条款与现实相左或不相适应,即以省令和告示的形式对该条款加以修订。
1、食品安全基本法
食品安全基本法是以保护消费者为根本、确保食品安全为目的的一部法律,既是食品安全基本法,又对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
《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要点如下: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以消费者至上为原则,以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在决定政策之前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进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预防,并实施风险信息交流。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
2、JAS法
JAS法的正式名称是“关于农林物质的规格化及品质表示的正确化法律”。该法律确定了JAS规格(日本农林规格)和食品品质标准,依据该法律规格,日常接触到的食品等有JAS标识、原产地等信息。1950年制定该法时,还只有JAS规格,但1970年修订时,添加了食品品质标准,到1999年修订时,销售给消费者的所有食品都必须执行该法律。即使到现在,关于JAS法都有可能修订, “JAS制度研讨会”正在进行这方面的研讨。
(1)农林规格(JAS规格)o日本农林规格是依据JAS法制定的食品、林产品等制品标准。经确认满足JAS规格的产品,可以标识JAS标志,加上JAS标志的产品,说明其具有一定的质量水准。消费者选购产品或业务人员办理业务时,确认产品是否符合以JAS规格为标准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到备案机构咨询,该备案机构应是国家认可的检查机构。另一种方法由备案认定机构认可其资质的“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备案认定机构是国家承认的认证机构。
JAS规格中,根据原料或加工方法是否有特色的质量标准分为普通JAS和特别JAS两类。有机农产品的JAS规格和生产信息公示JAS规格属于特别JAS。
(2)食品标识标准(品质表示基准一览)。其中:一般食品品质标识标准3项,个别鲜活类食品品质标准2项 (含水产品标识标准l项);加工类食品原产地标识标准8项(含水产类6项);个别加工类食品标识标准(罐头类)3项;肉食类加工晶及鱼糜制品标识标准1l项(含水产鱼糜制品类3项);水产品标识标准9项,和其它类的标识标准。
3、食品卫生法
日本的食品卫生法包括总则、食品和添加剂、器具和容器包装、标识、食品添加剂“法定书”、监视指导方针和计划、检查、登记检查机关、营业、杂项、罚则等共计十一章。该法是以确保食品安全性,从公共卫生的观点,比其他任何措施都重要的规则,是预防因饮食引起卫生危害发生、保护国民健康为目的的。
(1)日本食品卫生法中有关规定。清洁卫生的原则。供销售包括非特定或广泛的非销售性赠与的食品或添加剂,必须在清洁卫生的状态下进行采集、生产、加工、使用、烹调、贮藏、搬运、陈列及交接。
禁止销售不卫生食品等。包括腐烂、变质或未熟的食品,含有、附着或怀疑为有毒或有害物质,被致病菌污染或怀疑被污染对人体有害的食品,和混入或加入杂质、异物,或因其他原因对人体有害的食品。
以下情况属于对人体健康无害。虽然属于有毒或有害物质,但自然地包含或附着于食品或添加剂,根据其程度或处理方法,确认对人体健康无害;在食品或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混入或不得不添加有毒或有害物质,但确认对人体健康无害。
(2)食品的规格及标准。厚生大臣从公众卫生的观点出发,可以制定供销售食品或添加剂的生产、加工、使用、烹调及保存方法的标准,以及供销售食品或添加剂的成分规格。根据上述规定制订了标准或规格后,即不得以不符合标准的方法生产、加工、使用、烹调或保存食品或使用添加剂。不得销售或进口以不符合标准的方法生产、加工的食品或添加剂。亦不得生产、进口、加工、使用、烹调、保存或销售不符合其规格的食品或添加剂。
一般食品的规格标准,包括①成分规格:不得含有抗生素,不得含有化学合成的抗菌素,但经厚生大臣确认不会损害人体健康的,不在此限。②加工及调制标准:不得对食品照射放射线,但在食品加工工序或为加工工序的管理而照射时,食品的吸收射线量在lXl0—3GY戈瑞以下,以及有特殊规定者,不在此限。③保存标准:以直接接触非供饮用冰块保存食品时,使用的冰块,大肠菌群呈阴性;不得使用抗生素;不得以保存使用为目的,对食品进行放射线照射。
(3)有关水产品的规格标准目录
鱼糜制品:①糜制品(碎鱼肉除外)成分规格。②鱼糜制品加工标准。③鱼糜制品保存标准。
生食用牡蛎:①生食用牡蛎成分规格。②生食用牡蛎加工标准。③生食用牡蛎保存标准。
当前,中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问题已成为全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老百姓呼吁水产品安全,全社会关注水产品质量。但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标准体系不完善、与国际不完全接轨,检测技术、方法相对落后,质量监控管理措施不到位等,是中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提高中国水产品质量,增强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关键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全社会、特别是行业从业者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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