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扶持家禽业发展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12-08
     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就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出通知,要求各盟市和有关委、办、厅、局结合内蒙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出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意见》中明确的各项扶持政策,确保政策威力得到发

    挥。要认真落实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确保强制免疫、强制扑杀措施的落实和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要认真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帮助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渡过难关。自治区政府授权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可以在全区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尽快研究制定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办法。各金融机构要落实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政策,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贴息政策,确保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维持运转,保护基本生产能力的资金需要。要强化疫苗供应保障能力,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严厉打击偷运走私禽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通知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努力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转变,改善防疫条件,降低发生重大动物疫病风险。在家禽主产区,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发展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实行统一的防疫和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区要加快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以提高内蒙古重大动物疾病预防和控制能力。

    通知指出,《意见》的出台,是应对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真领会《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同时积极行动起来,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和服务,促进我区家禽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