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八措施扶持家禽业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11-30
     11月28日上午,山东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出台了8项扶持措施。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并按每只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实行减免税收。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五)对种禽生产给予支持。

    (六)扶持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各地要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家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对非疫区持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

    (八)确保养殖户和企业职工利益。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