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公司制改造突破“三缘性”障碍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11-29
    在国企进行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浪潮中,民企似乎也不甘落后。然而近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刘伟日前在武汉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制改造,并不适合所有的民营企业,民营老板们不要盲从。刘伟说,现代企业一般要求企业规模足够大,甚至处于行业垄断地位。因此现代企业常常需要通过采取委托代理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产权进行制度性分工。

    由于先天原因,我国民营企业呈现明显的“宗法特征”,即“血缘、亲缘、地缘”“三缘性”表现突出,家族式管理浓厚,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再加上经济转型时期对经营者忠诚问题的担忧,缺乏足够规模的民营企业一旦进行公司制改造,并非都能实现效率目标。刘伟说,从国外来看,也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实行公司制,美国就有8成中小企业仍然采取传统企业管理模式。我国民营企业的产权往往是以家族,而非自然人进行界定的,因分割法人财产权导致的兄弟反目。有的民营企业甚至在成立之初就产权天然不清,进行公司制改造困难重重。

    刘伟认为,公司制改造解决的是一个企业经营者权、责、利三者的统一问题,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效率与公平问题,这也是前段时间“郎顾之争”的核心。民营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如果不能实现这一目标,不如还是继续采取传统行之有效的家族式管理,毕竟发展才是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