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11-15
   

    新华网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刘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14日正式发布,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投资者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作出规定,为创业投资企业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提供法律依据;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为实行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护;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5年内补足。 “由于创业投资企业在设立、投资运作和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上均具有区别于加工贸易类企业的不同特点,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来为之提供特别法律保护。”这位负责人解释说。

    《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为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根据《办法》,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为建立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有限的存续期”,存续期一到即可清盘,从而有利于建立起对管理人的风险约束机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据了解,《办法》是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十部委联合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