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多种举措严管液态奶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10-21
    近日,安徽省质量技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发出通知,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加强对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实行生产备案制度。安徽省局要求,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的质量技监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销售区域以及每批液态奶中复原乳所占比例等信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必须自变化之日起15 日内向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凡是未经备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补办备案手续。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备案情况纳入食品电子监管系统。

    严格产品标识管理。该局明确规定,不允许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利用产品标识误导消费者,为便于消费者购买选择,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用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的、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只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及时组织专项检查。安徽省局近期将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按掺杂使假处理;对未经备案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以及备案信息不实的,责令停产整改,依据总局第79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未按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标签标准等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对违法生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面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复原乳等科普知识,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正确理解标识标注内容,引导大家科学消费、健康消费。要面向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宣讲国家实行的生产备案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在产品标识标注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标注。同时,大力宣传合法企业和产品,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曝光和处罚力度,形成对液态奶生产加工严格监督管理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