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新时代版“均贫富”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8-26
     人们乐于谈论“均贫富”的话题,在于人们身陷于社会贫富差距的无奈。当国家利用巨大的经济杠杆来调节社会财富的时候,得到改变的并非只有条条款款的政策,还有经济热潮下人们躁动的心态。

    学界一直流传税收只能“均贫”无法“共富”的说法,使富人少富却无法使穷人更富的税收否则能承载人们“均贫富”。个税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似乎还需要我们用更长的时间来证实。

    放眼街头熙熙攘攘的人流,无论其收入多寡、地位如何,他们的生活将或多或少地被这次改革而改变。“均贫富”的话题对于人们来说是一个美好的梦想。但愿这不是人们永远的梦想。

    章岚(化名)是上海一家公司的普通职员,她也是数亿纳税人中的一员。以最近1个月为例,所收入包括底薪、绩效收入、津贴、奖励在内,共计5120.5元。扣除3元工会费、212.2元“四金”(公积金、医保、养老金、失业金)后,扣除个人所得税461.25元,实际到手4447.05元。如果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她该月只需缴纳368.2元。

    章岚计税的算盘,是跟随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在讨论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走的。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对该修正案的说明称,将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800元每月提高到1500元每月。也正是这一受到广泛争议的条款,让章岚每个月多收入93元。

    “93元,对我个人的生活来说确实有些重要,但影响并不算大。”章岚说。在她眼里,她觉得这一调整本身的符号意义远远大于现实意义。其符号的本质是叫嚷了一千多年的“均贫富”。实际上,这一调整本身,能否对处于金字塔两端的阶层起到调节作用,才是题中应有之意。

    长期失衡的个税杠杆

    这种种现象,表达着这样的一个概念———个税制度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已经失效,开始偏离公平,甚至滑到“劫贫济富”的边缘

    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我国出现,至今不过短短25年。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该制度方始建立。其初衷除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还在于调节贫富差距。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逐渐失效。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通过时,以800元作为起征点,这个数字是当时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的20倍。25年过去了,除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将个人起征点调整至1000元以上(北京、上海1000元,广州1260元,珠海1400元,深圳1700元)的标准外,全国大多数地方还在按800元标准征收。

    以上海为例,目前以1000元为起征点。而1000元,对普通上海工薪阶层而言,是一个很容易拿到的数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宣布,从7月1日起,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从635元上调为690元)。与之相对的,则是居民消费指数的快速增长(以1952年的价格为100,1980年为112.3,2003年则增长到578.5,增速惊人)。这意味着,当年800元者为高收入阶层,如今则几近城市贫民。

    家住上海常德路的张先生对此深有感触。他在上海一家企业做物流,月收入不到2000元。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名副其实的“下层人”。他凭着微薄的收入,照顾老母亲和孩子。实在无奈,家人偶尔摆摆地摊儿赚些零用。自然,不管按照哪个起征点框,他都难逃此“框”。

    尽管收入不高,张先生也应归入社会学意义上的工薪阶层。他们是中国个税缴纳的中坚力量。根据广东省地税局日前公布的消息,2004年广东省共征收个人所得税239.6亿元,其中约70%即168亿元来自工薪阶层。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

    此前,据统计,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如今,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改变。据《环球时报》报道,曾有经济学家称,“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

    同时,中国又是世界上税务负担第二重的国家。据《福布斯》5月24日发布“全球2005税务负担指数”报告称,中国内地则是全球税负第二重的地方,居于法国之后,也是亚洲税负最重的地区。该统计口径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财富税、雇主及雇员社会保障金及销售税等5个指标。

    这种种现象,表达着这样的一个概念──个税制度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已经失效,开始偏离公平,甚至滑到“劫贫济富”的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