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成了潜规则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8-19
    从去年的“朗讯风波”,到今年“张恩照事件”,再到最近的德普“回扣门”,数家跨国公司因在我国行贿,频频受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制裁。一些分析人士认为,目前所暴露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在我国的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从业者已陷入恶性竞争的

    环境。如果不及时治理,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有可能使我国市场经济出现“拉美化”倾向。

    中国行规美国出事 商业贿赂花样翻新

    据美国司法部调查,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厂商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简称DPC)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因为德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中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DPC公司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处以近480万美元的巨额罚金。

    多年从事医疗器械制剂销售工作、对德普公司相当熟悉的成虎,得知德普公司在美国出事后非常惊讶,他不解地说,“送回扣”是行内规矩,怎么就违法了呢!他说,现在90%以上的医生不会直接向你索要财物,但肯定是“不给钱不订货”的。

    在一家世界500强公司从事电信销售公关工作的王晓彭说,大家对行贿已司空见惯,企业行贿的方法也是推陈出新,主要形式包括为实权人物子女安排出国和工作,以及和实权人物自己私下开办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行贿”等。

    据南开大学法学院专门调查,在商业交易中给予“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在我国已得到普遍的默认。以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最为普遍。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现。被调查的一半以上公司表示,为开拓市场,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给回扣”已成为许多公司竞争的法宝。中外企业概莫能外。

    商业贿赂八宗罪

    一些业内人士和专家分析,商业贿赂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八大负面影响:

    其一,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北京美大星巴克咖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李富强说,商业贿赂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而现实中,面对这样的“潜在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只能屈从“潜在规则”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

    其二,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分析,一方面,正当有序的竞争能较准确地反映市场需求,生产者能够据此合理安排生产,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斜,这势必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另一方面,商业贿赂为不法经营者生产的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可能,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一大诱因,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三,商业贿赂特别是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腐败贿赂行为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冲击。当前,我国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普遍虚高,其中很大一部分被用来支付给予医院采购主管人员的高额回扣,提高了医疗费用的成本,并转嫁到患者身上,大大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造成很大冲击。

    其四,商业贿赂已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潘允康认为,随着商业贿赂这样的“潜规则”形成气候,必将出现大批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的企业经理、采购、供销人员和政府官员。

    其五,商业贿赂将直接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环境瓶颈。许多跨国公司进入我国,一方面要适应我国现有的商务环境:不行贿很有可能失去市场;另一方面又要受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等法规的制约。两难之下,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

    其六,商业贿赂还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当今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很大程度上演变为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能想象,一个依靠商业贿赂发展壮大的企业,能打造出真实的竞争实力,一个漠视正常市场游戏规则的公司,能在国际市场上获得长远发展。

    其七,商业贿赂还有可能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甚至导致增长乏力,产业升级困难。兰州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高新才教授说,一些拉美国家曾创造了经济奇迹,但因其经济秩序混乱,经济领域的腐败盛行,导致人均GDP在3000美元左右时,经济增长停滞,出口、投资和消费都受到抑制。

    其八,商业贿赂不仅对我国经济造成严重的“内伤”,而且也引起国际舆论对我国商务环境的不利评论,进而影响我国国际形象。今年6月12日的英国《观察家报》的报道认为,中国公司与国际经营标准相去甚远,西方公司遵循国际公认的经营标准,而中国公司却大多讲究长期以来形成的拉关系、给回扣的做法。

    《反商业贿赂法》亟待出台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认为,商业贿赂行为之所以在我国泛滥,除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原因之外,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也是造成商业贿赂盛行的重要原因。

    我国并不是没有针对商业贿赂的立法,但朗讯案、德普案的浮出水面却是与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连接在一起,这让我国的法律陷入尴尬。当前有必要关注美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构建,并对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进行反思。

    南开大学法学院林楠南介绍,就反腐败的法律而言,中国的立法并非一片空白,事实上,我国针对商业贿赂行为,早已制定了相当严厉的法律法规加以禁止。

    早在199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我国多部法律对贿赂都有相当严厉的处罚规定,如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

    程宝库说,我国法律对行贿受贿处罚之严,为世界所罕见,如果不折不扣地执行,足以让一些依靠商业贿赂“打开市场”者倾家荡产。但现实的情况却是,法律不敌潜规则。

    天津市工商局和平工商分局公平交易科哈秋山认为,《反法》是10多年前制订的法律,立法当初的情况与现在的市场环境有很大不同,特别是商业贿赂花样翻新。对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给一线执法人员带来困难。

    南开大学反商业贿赂课题组认为,商业贿赂对社会的腐蚀性不可低估,尤其对一个市场经济刚刚建立起来的社会,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显得更为重要。商业贿赂已成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敌,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遏制。

    但商业贿赂问题至今尚以零散条文的形式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课题组建议,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使归责时有法可依,以遏制商业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