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法规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7-12
    我国海洋法规法律体系现已初步建立,有效提高了海洋综合管理水平,保护了海洋环境和生态。

    正在上海举行的“海洋政策论坛”透露,我国政府不断健全和强化海洋规划、立法和管理体系,全面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取得重要进展。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志辉等在论坛上介绍,使用海洋法律规则是最早的国际法规之一,从17世纪开始形成,并不断发展。当时海洋法主要由习惯法规则构成。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4月29日通过了《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及《大陆架公约》。但这4个公约没有充分反映中小国家的利益,因此未被普遍接受。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历经9年的谈判,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在1982年12月10日开放签署,建立了海洋新秩序。

    我国已经加入和签署的国际海洋公约和条例,成为我国海洋法规法律体系的基础。根据国情我国制定了多个海洋法制体系的主要规章。一是海洋规章资源类法律,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附属法规和规章,确立了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权属管理、海域有偿使用3项基本制度。这3项基本制度的主要目的和功能,是整治“无度、无序、无偿”用海问题。二是海洋环境保护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附属法规和规章,《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以实现海域空间资源可持续利用。三是涉外海洋活动管理类法律,有《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等。四是国家基本行政程序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条例》《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这些法规为我国的海洋活动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提供了依据。

    中国已建立专门的海洋行政执法队伍--中海海监总队,主要承担海洋科研调查、海洋监测、监视和海洋执法监察任务。近几年来中国海监总队对我国沿海的海域使用管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海洋生态保护等项目,以及重点海域进行了检查、执法和查处,有效地遏制了擅自围、填海非法占用海域的行为,有效保护了海洋环境和生态,确保了海洋资源的科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