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法律缺位已被排除
雀巢曾到有关部门诚恳认错
据新华社北京6月9日电 新华社记者葛素表 刘菊花 雀巢的“傲慢”只是在消费者面前假装的,他们也知道“犯了错误”。来自政府部门的消息说,雀巢公司知道了检测结果之后,就没“闲着”,早早地跑到国家有关部门“登门诚恳认错”,并“委屈”地把碘超标问题归于“奶源”。
自5月25日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碘含量超标被曝光后,中国消费者和雀巢公司的一场无形“博弈”便悄然展开,在经历了消极应对———积极自辩———公开道歉———只换不退的“表演”之后,雀巢公司日前又对外宣称:消费者可以退货。在这场“博弈”中,中国消费者受到持续的“心理煎熬”,雀巢公司却显得很轻松,和中国人玩起“变脸”的游戏,而为了逃避“召回”,这种游戏还在上演。
到6月8日以前,政府各相关部门比较“慎重”,都没有表态,好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一直支持消费者。在中消协和有关部门的建议下,雀巢公司不得已向中国消费者道歉。
6月8日,国家标准委对“婴儿配方乳粉中碘含量”问题公开表态:“碘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婴儿配方奶粉应禁止生产和销售。”这个表态是国家权威部门首次对“雀巢奶粉碘超标”的有力回复。国家质检总局同时明确表示,相关质检部门将对“问题奶粉”生产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将禁止其生产和销售。
有业内人士说,为逃避“召回”,雀巢把公关的重点放在媒体和政府部门身上,而忽视了跨国公司最起码的诚信,即使“变脸”再多,消费者不买产品了,不就是公司经营最大的失败吗?
新闻分析: 雀巢事件中法律并未缺位
记者 阮占江
6月8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站出来了!这是自5月25日雀巢奶粉被查出碘超标以来,对“婴儿配方乳粉中碘含量”问题公开表态的首个国家相关权威机构。细读国家标准委的表态,也不过是对相关现行法律即标准化法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解读而已。从这个角度讲,表态也是一次普法,而这次普法明确地告诉我们:雀巢事件中不存在法律缺位问题。
国家标准委引用的是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同时强调,我国现行用于规范婴儿配方乳粉生产的两个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依此,被查出碘超标的“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则属于“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产品。
同样可以说明雀巢事件中法律并未缺位的,是邱宝昌律师为我们组织的证据。8日,身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的邱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历数了雀巢与中国数部法律法规的“碰撞”行为。数部法律法规中,邱律师列举了5部,即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5部法律法规中,对不合格产品的认定和处罚都有明确规定。其实可以发生“碰撞”的还有刑法。
在排除了法律缺位后,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雀巢事件中缺位的是执法。其观点同样于法有据,如标准化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一个法治政府首先应该是一个责任政府,那种对各种现有危机事故视而不见、秘而不宣的状况,不仅越来越不可能,而且会制造、酿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危机。只有积极地应对,才能理所当然地发挥和展现一个现代法治政府应有的作用。这就要求当出现各种危机事件之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尽可能迅速地反应、尽可能积极地作为、尽可能认真切实地追究责任。
但从目前的报道中看,雀巢没有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处理”,其一点儿一点儿的改正也不是因为受了“责令”而为。
6月5日,雀巢公司公开表态,就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碘超标一事向消费者道歉,并首次公布了这批碘超标奶粉的批次和流向,表示愿意接受消费者换货。对消费者来说,这还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表态。从雀巢公司知道被查出碘超标却拒绝告知和停止销售,从“超标但安全”的大力宣传再到“只换不退”的无力道歉,雀巢态度的每一次“积极”变化,都透着中消协积极介入的努力和舆论的压力。
在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超标问题发生后,中消协公开表态表示关注,并表示中消协将依据法律的规定,采取维权行动。中消协消费指导部主任王前虎却表示,雀巢最后态度的转变,不是迫于舆论的压力,不是迫于外部的压力,而是真正迫于市场的压力。目前婴幼儿奶粉的产品很多,消费者的选择余地很大,目前对雀巢市场份额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
与王前虎的“谦虚”相反的是,就雀巢的道歉和换货声明,邱宝昌则表示,这是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做出的决定。他认为雀巢应该在发生问题的第一时间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这是一个迟到的回音;雀巢除了承诺换货以外,还应该给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另外,雀巢销售了不合格的产品,并在知情的情况下继续销售,没有召回,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在目前,行政处罚对于大型企业来说,罚款数额几乎微不足道。”王前虎的话也许道出了在此类执法领域里的一个客观的现实存在。
但这种“微不足道”能成为不予处罚的理由吗?不知道行政主管部门的“闻风不动”是因为看透了这“微不足道”还是被雀巢的危机公关给堵在了家里。邱宝昌律师观点则是,雀巢应该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且应当使公众得知这个处罚决定。因为只有有力的公示处罚,才能体现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力度。
最近一段时间,从肯德基的苏丹红事件,到宝洁、强生、联合利华事件,再到雀巢奶粉事件,跨国公司在中国经营的诚信问题开始备受质疑。与不再轻易买账的消费者之间,冲突经常以信任危机的形式爆发。而其品牌危机频发的内在根源则是其由来以久的歧视性经营。还没有被忘记的东芝电脑事件中跨国公司的所为则是事例之一。跨国公司也许都有自己的隐情与考虑,但其对消费者负责的精神不应因时空和国度的改变而有相应的改变,也不应被人为地削弱。
为什么在其母国运作良好的跨国公司,到了中国却频频“出位”?跨国公司的信任危机和歧视性经营是如何形成的?在明确跨国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的同时,有观点认为是中国的相关法律不完善;也有人将矛头指向执法领域,认为是执法不严、不公,同样是在中国领域内,在法律面前,跨国公司享有的是超国民待遇,执法部门执起法来,向外不向内。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但在眼前的雀巢事件中,法律的缺位已被排除。曾有消费者指出:雀巢的傲慢是惯出来的!言辞虽偏激,但相信中国的消费者的眼睛是雪亮的。
来源:中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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