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决定提高8省市区煤炭资源税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6-02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6月1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提高河南、安徽、宁夏、福建、山东、云南、贵州和重庆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这是继去年年底提高了山西、内蒙古和青海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煤炭资源税的又一举动。

    税务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国家提高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是为了保护煤炭资源,规范并壮大煤炭产业,培植大煤炭企业集团,提高资源税税收收入。同时,由于煤炭价格已经很高,资源税在其中的占比很低,财税当局此举不会推高煤炭价格。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重庆市、贵州省、福建省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提高至每吨2元、2.3元和3.6元;云南省除曲靖市富源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3元外,省内其他地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2.5元;河南省焦作矿务局、鹤壁矿务局、义马矿务局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元、2.5元,其他煤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4元。

    正德大成财务顾问公司税务筹划专家对本报记者说,对开采者征收低廉的资源税,是造成煤炭资源巨大浪费的一个“元凶”。提高资源税税额标准后,小煤矿开采成本上升,在资金实力和市场竞争中,资金脆弱的小煤矿会逐渐淘汰出局,而对有资金实力的煤炭大企业则是个福音。

    据悉,提高资源税这一政策调整缘于2003年10月中旬,山西省政协委员张岗望提出的“适当提高煤炭资源税适用额”等三条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该建议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政司的负责人去年8月份赴临汾进行专题调研,并深入到企业倾听意见。

    2004年年底,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山西、内蒙古、青海等省(自治区)的煤炭资源税额进行调整,结束了煤炭资源税额20年不变的历史。(记者 李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