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7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6-02
     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从7月1日起大幅上调,调整后深圳特区内、外最低工资分别为690元/月、580元/月,比现行标准分别提高80元、100元。调整后的深圳特区内最低工资水平将在全国各省市中居第一位。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许少英介绍,深圳是全国最早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地区,1992年深圳市政府颁布最低工资标准。从1996年至2005年10年间,最低工资特区内增长73%,特区外增长87%。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深圳所有企业员工,无论企业实行月工资、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都不能低于这个硬标准,否则将被处以3万―5万元的罚款。

    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小康标准之一是:“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400元人民币,按照690元/月计算,深圳特区内员工一年的最低工资将达到8280元,约是标准的3.5倍。

    为了制定最低工资新标准,深圳市从今年初起,进行了大规模的征求意见和科学论证,举行公开的论证会,开展了2005年度最低工资问卷调查和网上调查,回收有效企业问卷6614份、员工问卷15713份,网上参与调查4843人。据介绍,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主要依据深圳市最低生活费用、人均赡养系数、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也参照了国际惯例的“社会平均工资法”(最低工资一般为社会平均工资的40%至60%)。

    许少英介绍,这次大幅度调高最低工资,主要目的是让广大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同时将有利于引导企业转变经营模式,使企业逐步转变依靠低工资获得竞争优势的模式,更多依靠技术进步、改善管理、开拓市场来谋求发展优势。

    根据调查,2004年深圳市工资总额低于最低工资的员工所占比例仅为1.59%,但标准工资(扣除加班费后)低于最低工资的员工就有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