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农村金融需建立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6-01
    

    为什么在中国农村发挥更大资金融通作用、占据了70%市场份额的是民间借贷而非正规金融?为什么小额信贷在与中国几乎同时起步的拉美、孟加拉等国家能成功,在中国却难以做大?为什么目前农村金融部门所提供的服务不仅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而且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面临艰难困境? 

    这些问题在日前北京中德中心召开的“构建多元化和竞争性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国际研讨会”上,被专家们悉数提出,而答案则集中在“中国目前所进行的关于农村金融市场的一系列改革并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 

    就在这次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与德国维腾大学合作研究项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发布了其最新的研究报告“走向多元化、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

    信用社单一模式难走远

    从2000年以来,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先后有过包括“江苏方案”、“温州方案”等在内的四套改革方案。

    但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胡必亮说,这些年的改革更多是花钱买了一套坏机制。其问题就出在,这是一场仍由政府完全主导、控制农村金融市场的改革;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试图找到一个单一的好的一体化模式,于是花了大量的财力去扶持信用社这么一个“主渠道”,希图通过它来构建农村的金融机制。然而,许多国家的经验都表明,这样一种改革思路是行不通的。

    在社科院的研究报告中也指出,2003年以前农村金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可能并不符合中国农村的现实,如大一统的商业金融不符合农村小额分散的金融需求。而由政府主导的金融改革还压抑了来自基层的、可能更符合现实需求的创新努力。

    对从2003年起中国农村金融开始的新一轮改革,包括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信用社管理权下放到省,利率改革步伐开始加快等,课题组在对一些改革试点省份的调查中发现了诸多问题。

    在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中,由于管理权下放到省级政府,改革的选择权一定程度上也掌握在了政府手中。例如温州的农村信用社,本来可能更加适合商业银行模式,由于省级政府决定选择合作银行模式,而不得不跟着选择了合作银行模式。其次,无论信用社改制为商业银行还是合作银行,农民被边缘化的现象都十分突出。一些经营状况不好、债务负担重的信用社,在增资扩股中,农民不愿入股;而在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信用社,扩股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工商企业主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阶层,农民想入股都难。

    此次改革,获得政府支持在短期内改善了信用社的资本状况,但专家们却质疑这种手段能否一劳永逸。一方面,农信社资本充足率的提高来自于高强度的快速资本动员,而该动员本身又是由央行票据支持许诺所吸引;另一方面,农信社不良贷款的下降,很大程度上也是由央行票据置换所产生的结果,而不是信用社主动清收的结果。8试点省市不良贷款2004年末比2002年末下降391亿元,其中票据置换因素贡献占了78.78%。

    与此同时,多数农信社的经营机制甚至法人治理结构并没有在此次改革中发生根本的转变,因此,那种打算扶持一下就一劳永逸的想法难以实现。

    必须建立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

    胡必亮说,一个所谓好的农村金融机构模式是不可能找到的,应该建立一个包括银行、保险、担保等在内的多元化竞争性的市场。而现在建立这样一个市场在中国是可行的。

    之前有人认为农民没有投资能力和信用度,而研究表明,农民具有比政府和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村庄集体经济更高的信用度;而且,在农村,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一直是长期并存,农民大量的借贷和农村金融活动是通过民间借贷和个人信用来进行的。

    农村金融最大问题在于其制度环境和相关的政策选择问题。

    相关调查显示,农户借款数额中72.8%来自各种非正式渠道,其中农户之间借款占非正式的93.2%,而来自正规渠道的只占27.2%。从课题级的调研结果看,目前一些地区的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之间在规模与利率上都存在着很强的互动关系。报告比较谨慎地提出,农村金融市场的特点非常适合小规模非正规金融制度安排,应该给予农村非正规金融以合法地位。

    对于高利息与贴息贷款的问题,报告指出,农村小额金融市场风险较大,交易成本较高,必然要求相对高的利息回报。如果一味封杀高利率,就会造成出资人的市场退出,需要资金的人也得不到服务。解决高利贷问题的最好办法还是市场,充分的市场竞争是减少高利贷的最好途径。

    事实上,农村小额贷款利息也会比在银行的贷款利息要高。报告认为,可能需要对农民和农业采取定向贴息类政策性贷款扶持,但绝对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如主要限于农村基础设施等带有一定公共品性质、规模较大的领域内。许多经验表明,农民能够承受正常的商业贷款利息,对他们来说,能够得到贷款才是最重要的。

    对于在中国试运行多年的小额信贷始终无法做大,而在与中国几乎同时起步的孟加拉等国却取得成功,天则经济研究所的茅于轼教授等专家称,其地位始终未合法化是根本原因,没有法律承认的地位,好多投资都无法引进,一些商业化运作也无法操作。

    专家指出,目前重在农信社的金融改革客观上加强了农信社的独家垄断地位,必须采取积极的市场化策略,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市场。对此,报告认为,当前需要出台和调整的农村金融政策应该包括:进一步规范农信社的产权改革,尽量向规范的股份制企业过渡;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方面的相关法律,促进真正的民间自下而上的合作金融组织的组建;放开农信社农户借款、农业贷款的利率限制,实行市场定价的利率形成机制等。(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