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人谈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5-30
    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0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日前,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就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向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

    有关负责人说,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对培育标准化、规范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二是有效地推动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升级,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范化、现代化。《通知》要求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流通领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据介绍,我国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4000多个,承担着近70%的农副产品流通任务。由于缺乏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大多数市场基础设施差,装备水平低,经营秩序不规范,服务功能不健全,难以充分发挥对农业生产的引导作用和保证农产品安全流通。据全国城乡贸易联合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抽样调查表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关速测仪、色谱仪等检测设施,污水处理和垃圾分类等设施设备,信息设备及保鲜冷藏设施等配备率均不足40%,其中拥有电子结算设备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仅占样本总数的1.97%。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势在必行。

    开展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全面宣传和贯彻《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19575-2004),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规范和升级。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培育2000个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并通过标准化市场的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带动和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创新,设施完善,优化服务,规范经营,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销结合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具体安排是第一年重点选择运营基础好、管理规范、区域优势明显、结构与布局合理的约400个市场进行标准化示范;对在市场管理和经营设施上短期内还达不到要求的市场,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培育期,分类指导、扶持。在此基础上,第二年完成培育约600个市场的任务,第三年完成培育约1000个市场的任务。

    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将按照企业自愿申请、地方政府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的原则进行。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分为国家和省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对于达到标准化管理要求且交易规模大、跨区域辐射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由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四部门联合命名为“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并授牌。其他达到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由省级相应部门统一组织考核、验收、命名为“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并授牌。

    有关负责人还向记者介绍了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据的国家标准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是商务部会同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在2004年上半年研究制定的,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实施。该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国内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经验,并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该标准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环境、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技术要求。四部门根据该标准,编制了标准实施细则。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据标准实施细则进行自查,就能够了解本市场规范化的程度,找出与国家标准的差距,提出切实可行的升级和改造计划。

    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展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工作不仅有利于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经营环境、改造经营设施特别是加强质量检测等措施,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而且有利于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更多地采用拍卖、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更好地发挥流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作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也可以有效地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改善交易环境,保障农产品流通畅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