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因素制约证券市场证券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4-25
     历时近两年的起草,备受瞩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标志着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

    据悉,《证券法》修订草案共229条,其中新增加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证券法》的呼声比较高,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2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修订《证券法》。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3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开展《证券法》修改的起草工作。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就《证券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周正庆说,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有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

    ———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没有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法律空间。

    ———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证券法》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已经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补充和完善。

    周正庆解释说,在修订过程中,将坚持既积极又慎重,既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的原则,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实践证明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积极作用和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发展的,将补充和完善;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认识比较一致,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意见,尽量予以采纳吸收;对于争议比较大或目前修改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的,这次没有做出修订。

    现行《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