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加强竞价销售陈化粮使用监管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4-18
     有关市、县(区)粮食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2003年第一批陈化粮销售处理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3]年96号)精神,2004年2月省局在南方粮食交易市场组织了周转陈化粮电子网上竞价销售,由于买方违约致使有2万吨未能交割。为做好这部分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省局已于2005年3月25日在南方粮食交易市场重新组织了电子网上定向竞价销售,现将具体成交情况通告你们(详见附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已销售陈化粮的监管,确保陈化粮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加强监管,确保陈化粮按规定用途使用。陈化粮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只能用于购买企业的饲料或酒精生产,不得用于饲料和酒精以外的其他产品生产,更不得直接进入口粮市场流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当地陈化粮购买企业所购陈化粮使用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陈化粮用于购买企业自身的生产,严防流入口粮市场。

    二、严格陈化粮购销合同管理。粮食购销企业凭南方粮食交易市场开具的《陈化粮销售提货通知单》发货。在发货时,要认真核查陈化粮销售合同,凡合同中标明的陈化粮到达地与实际到达地不一致的,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拒绝发货,同时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严格陈化粮销售发票管理。粮食购销企业销售陈化粮时要在销售凭证和销售发票上注明“陈化粮”,销粮企业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进行检查,凡未注明“陈化粮”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购粮企业凭注明“陈化粮”的发票和当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出具的确认企业所购进陈化粮已用于本企业生产的证明,方可抵扣增殖税进项税额。

    四、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遵守陈化粮销售处理的各项规定,出库的粮食必须是陈化粮,决不允许以好充次,将好粮作为陈化粮出库。严禁回购陈化粮或参与倒卖陈化粮,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2005年周转陈化粮定向竞价销售成交情况表(略)

               二〇〇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