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乳业协会关于反对“禁鲜”的决议
决议如下:
1、2004年5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这个标准是在1987年原来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基础上修改后制定的,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和国标委制定和颁布的这个标准本身等效地采用了相应的国际标准,与国际惯例直接接轨,对于克服当前我国奶业由于近年来高速发展带来的一些不良现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有利于规范和促进整个奶业发展,包括奶牛业在内健康发展的。我们认为这个标准没有提到“禁鲜”问题,表示将坚决贯彻执行该项标准。
2、由国标委委托“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为配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宣贯执行,于2004年8月编写的一本名叫《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的教材中对“鲜奶”的解释我们无法接受,呼吁国家有关部门令其改正有关鲜奶的错误解释,否则我们将予以抵制。
3、强烈呼吁农业部组织我国奶业专家尽快制定《鲜牛奶》产品标准。
我们认为:之所以出现所谓的“禁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巴氏杀菌乳”这个名称的规定引起的,根据《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中的解释,我国今后将没有鲜奶供应,消费者只能把牛奶称为“巴氏杀菌乳”或“纯牛奶”。为尊重消费者多年来习惯,我们强烈呼吁重新修订有关的牛奶产品标准,制订《鲜牛奶》产品标准,以符合国际惯例,尊重消费者的习惯和要求。
4、今后制定有关奶产品的标准应当广泛征求行业的意见。
从《指南》释义中的明显错误以及遭至全国以及地方协会的普遍质疑和抵制来看,反映出国家层面在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的程序和决策机制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因此,我们要求今后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国家标准及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广泛征求行业的意见,特别是代表广大奶农利益的行业协会的意见,对现行的标准制定程序和机制必须加以改革,以确保国家出台标准及规定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5、应尊重企业在产品包装上标示“鲜奶”的权力。
产品标不标“鲜”,这是由产品的生产工艺和其特点决定的,对国际上都允许叫的名称,消费者也延续叫了多年的习惯称呼,希望有关部门不要干涉过多,应尊重和理解企业在产品上标示“鲜奶”的权力和做法。
6、“禁鲜”问题将关系到我市广大奶农和奶牛养殖企业的切身利益,“禁鲜”将损害我市奶牛养殖业的发展,呼吁本地乳品加工企业百分之百使用当地的优质奶源加工制作奶制品。并要求乳品企业在用奶粉还原制作奶品时应在外包装上说明,让消费者自主选择,还消费者一个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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