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销售肉类含500克“瘦肉精”即负刑责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1-27

 

    在销售肉类中含有多少“瘦肉精”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率先有了明确规定:含有“瘦肉精”500克以上的就需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品的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规定》中的内容,该规定已从本月19日开始生效。

    2001年至2002年,全国各地相继出现非法生产、销售含有“瘦肉精”的肉类食品,从而引起几十人甚至上千人中毒的事件,浙江省有影响的案件也有三四起。

    200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此类刑事案件专门出台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兴奋剂类精神药品,但《解释》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和定罪量刑标准。为准确、有力地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犯罪活动,经过数月的调研,浙江省公检法于近日制定了这一《规定》。

    《规定》明确,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禁用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均将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包括:含有“瘦肉精”500克以上或者其稀释剂2500克以上;其他禁用药品的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数量或数额接近上述规定标准,在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禁用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造成人员中毒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外,销售使用禁用药品或者含有禁用药品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禁用药品饲养的供人食用的动物,将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