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养猪户自销生猪不上税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1-05
    湖北取消部分生猪生产费用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为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减负。

    通知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已饲养的生猪免征增值税,农民自宰自食的自养猪不征收增值税。被取消的收费项目包括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生猪疫病风险基金、生猪生产稳定基金、生猪进场交易服务费、联合执法费等。通知还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及标准进行了统一,如屠宰加工服务费控制在每头20元内,生猪经营者承担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并征收,县市区城关以上的城区每头猪征收18元,乡镇及以下交易市场每头征收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