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是否能够真正及时公布?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4-12-13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

  今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始施行,对此关注的人似乎不多。以上是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中传染病分类名单,与老的《传染病防治法》相比,“非典”是新增的,成了乙类里的“头号”,艾滋病从老四升至老二了。与这些变化相比,更应该让我们关注的是: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怎样公布?

  老的《传染病防治法》第23条规定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很显然,这里“疫情公布”是国家卫生部的事,省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得到“授权”的话,是与己无关的。“非典”首发期间隐瞒疫情不公布的教训是够深刻的,大家应该记忆犹新。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疫情信息公布是国家建立的制度,省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力并且有责任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了。对信息公布的要求,“及时如实”变成了“及时准确”,这也是一个进步,“某地发生鼠疫”之实,和“某地发生鼠疫死几人还有几人在救治”之确,毕竟有很大的不同。

  最近有报道:内蒙古一家县级医院采血致13人染艾滋,县卫生局长被公诉。一年前的2003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防疫人员在流行病学调查中发现13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致病原因在于清水河县医院在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间非法自行采血,使这13人直接或间接因输血感染。一年前发现的艾滋病病毒群体感染,一年后才见京城媒体的报道,这样“不及时”的事情,希望今后不再发生。

  据新华社西宁10月27日电:青海省卫生厅27日就青海省近期发生鼠疫和疫情控制情况向社会发出通报称,青海省确诊鼠疫病例19例,其中死亡8例、治愈11例,目前鼠疫疫情得到全面控制。青海省卫生厅是10月4日至9日分别接到疫情报告的,到“疫情得到全面控制”的27日才公布,究竟是担心公众“恐慌”,还是另有什么原因,需要反思。把“报忧”的事情转换成“报喜”的事情,这套功夫应当废掉。

  我们知道,“瞒报”是一种功底深厚的官场劣文化,要改变这样的局面,需要良好的制度设计。新的《传染病防治法》的一些规定尽管还不是非常细致周到,但毕竟吸取了“非典”疫情的教训,有了很大的进步。从12月1日开始,请大家睁大眼睛,紧盯着看那传染病疫情如何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