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完成市粮食收购实行资格审核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4-12-02
     从铁岭市粮食局计划购销科获悉,从1日起,市县两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开始《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规定,今年新粮上市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同时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我省制定的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条件比较宽松,粮食经营者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即可申请获得粮食收购资格:一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条件。二是具备3万元以上粮食经营资金。三是具备或者租赁具有存储50万吨以上粮食的经营场地。四是具备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开展检验工作的场地、设备,包括等级、水分、杂质等常规指标的检验仪器,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检验能力的机构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