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生物技术产业化发展政策撷英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4-11-03
     美国政策法律支持许可限制放宽

     在美国,生物技术产业自20世纪70年代起得到快速发展,这与政府长期以来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生物技术产业化发展的举措是分不开的,这些举措包括:

     ――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通过成立高层次的科技发展领导和协调机构,并制定科技发展宏观战略和规划,对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美国总统、国会均设有专门的生物技术委员会,跟踪生物技术的发展,研究制定相应的财政预算、管理法规和税收政策。美国生物技术行业组织――生物技术工业组织(BIO)一直致力于协调产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推动政府制定有利于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发展的政策。

     ――政策、法律支持。在法律保护方面,美国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来加强合作研究、鼓励发明创新和促进技术转移。目前,美国已出台的有关法规包括《合作研究法》、《技术转移法》、《技术扩散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法》和《商标法》等,形成了对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技术扩散等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体系。在融资方面,美国生物技术产业筹集资金是多渠道的,形式包括联邦拨款或资助、州政府拨款或资助、大公司出资、成立基金会、贷款、风险投资等。因此,政府的作用除了直接增加投资外,也包括建立其他投资渠道和对其他渠道投资的刺激。政府直接投资的变化是调整研发投入结构,提高民用研究与发展投入,特别是民用高技术开发投入,以提高经济竞争力。投入的重点是风险大、民间投资有困难的重大长期研究课题。政府还利用税额优惠(如减免高技术产品投资税、高技术公司的公司税、财产税、工商税)等税制来间接刺激投资。各州政府也为生物技术等高技术产品开发提供经费补贴。许多州还设立专门机构,成立了科学技术基金会、研究基金会、风险投资基金会等。在政府优惠政策的刺激下,企业也加大了对生物技术开发的投入力度。目前,以大公司为代表的民间高技术研究投资总额已超过政府资助,并将发挥愈来愈大的作用。

     此外,美国政府还对食品药物管理局(FDA)规章进行了改革,放宽了对生物技术公司的限制,不再要求新建生物技术产品制造厂申请特别许可证,新药上市前对每批药物均进行检验,新药申报表也由原来的21种简化为1种;放宽了对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法令限制,简化了田间试验程序;放宽了转基因植物大田试验的管理条例等等,为医药生物技术、农业生物技术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宽松条件。

     ――促进合作研究开发。目前,美国在生物技术产业领域已形成了由联邦政府、州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构成的联合研究开发生产机制。

     欧洲加强科技立法,鼓励风险投资

     作为现代科学技术发源地的欧洲,相对而言,其生物技术产业航发展整体上落后于美国。尽管如此。20世纪90年代以后,生物技术同样成为欧洲高技术发展的一个重点领域。英国生物技术在欧洲后先进地位,1996年,世界上第一只克隆绵羊在英国的降世轰动了整个世界。近几年来,英国的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很快,其规模仅次于美国,处于世界第二位。目前,英国的高技术产品已有30%用于出口。而德国则在新药研究与开发方面居欧洲第一。1997年德国仅药品出口就达到了创记录的210亿马克,其国内每年的药品市场规模也在255亿马克左右。这种快速发展是与欧洲各国政府的推动作用分不开的。

     ――制定高技术计划。1988年~1999年,德、英、法等国都先后对国家应优先发展的关键技术进行了选择并制定了相应的关键计划,确定了科技发展的优先领域,其中包括生物技术。例如英国政府制定了LINK计划,自1988年以来已实施了25个有关生物技术方面的项目,投入总经费2亿美元。法国将生物技术和环保技术列为本国高新技术产业规划的重点。欧洲各国政府也不惜花费巨额资金来推行国家科技计划,按照确定的产业方向、规模和目标,推动相关高技术产业高速、高效的发展。

     ――加强科技立法。德国政府近年来对《基因技术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对德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1999年1月,法国政府制定了《技术创新与科研法(草案)》。通过立法来促进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提倡创办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提供资金和减税等政策鼓励创新活动。该法标志着法国政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的努力在法律、机制和税收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欧洲加强科技立法,鼓励风险投资

     ――发展风险资本,支持创新。欧盟国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就是发展风险资本,支持创新产业。20世纪80年代中期,英国政府便做出了国家扶植高技术产业、支持私人资本建立风险资本业的决定,使得英国的风险投资金额迅速增长,成为继美国之后的风险资本第二大国。1999年,英国的风险投资额便已占欧洲风险投资总额的约50%。今天,英国科技企业投资的90%来自风险资本,其中85%的风险投资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中间很大一部分投向了生物技术企业。为保证私人投资者和风险基金能够与迅速发展的高技术公司密切联系,英国政府还拨款为风险投资业建设基础设施。

     ――促进生物技术人才的培养。与美国相比,欧洲国家生物技术人才短缺的矛盾较为突出。目前,欧盟已经推出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研究人员流动与培训计划”就是1994年~1998年欧盟第四个科学总体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经费额为7.44亿欧元。

     日本产官学相结合,财税贷大优惠

     20世纪80年代,日本确立了科技立国战略,高新技术迅猛发展。1995年,村山内阁又提出“科技创新立国”,并将其作为法定的国策。为发展生物技术产业,日本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政策、计划引导。1988年,日本提出以信息、生物技术等产业为主导的口号。1992年的科学技术政策大纲、1993年的产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制度、1996年科学技术基本计划、1999年的国家产业技术战略都把经济发展重点放在高新技术产业上。为实现这些目标,日本政府制定了几十个大型计划,其中包括生物技术领域有脑科学研究计划、面向21世纪的先导性科学研究计划、生命科学研究开发基本计划、新纪元高技术开发计划等。在这些计划支持下,日本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投入明显增加,1997年,各省厅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投入达2508亿日元,大大高于高技术项目平均投入。

     ――从财政、税收方面给予支持。日本政府制定了高新技术产业的补助金制度。此外的多种补贴、信贷、税收减免及折旧制度等都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提供了很多优惠条件,大大调动了各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促进产官学合作。日本政府于 1986年制定了研究交流促进法,科技厅于 1986年、1988年、1990年连续制定了前沿研究制度、省际基本研究制度和地域流动研究制度,文部省也设立了与民间企业共同研究、受托研究、受托研究员等制度。近年来,日本政府推出了产学合作的产业研发促进计划、风险企业实验室计划和面向未来的研究计划。通产省 1998年启动了“与大学联手式产业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和“产业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计划,将大学科研人员的新理论和新技术设想与企业界的科研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了科研成果的迅速转化。 2000年,日本科技预算用于产官学合作的资金比1999年增加了33%,可以说,日本近年来的国家级高新科技计划大都采取了产官学联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