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程序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4-07-26

   检验检疫程序是指: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人员及其携带物,从报检/申报、采样/抽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计/收费到签证放行全过程。

    第一节报验:报验是检验检疫工作的开始。

    一、报检单位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入境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境货物生产企业或代理人。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5、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6、其他对外贸易关系人。

    二、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应检对象。

    2、有关国际公约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对象。

    3、输入国有规定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有关证书(明)方准入境对象。

    4、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对象。

    5、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

    6、委托检验检疫的业务。

    7、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的签证业务。

    三、报检时必须提供的单证

    1、受理入境货物报检时,要求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以及入境货物通知单等单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检疫注册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报检单上注名文件号。

    (1)报检入境货物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2)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3)申请重(数)量坚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4)入境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加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5)入境特殊物品的报验。

    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它须特别审批的物品。对入境特殊物品的报验,报验人应根据不同货物种类想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响应资料、证明或证书。

    1.微生物:菌、毒株的学名、株名、来源、特性、用途、批号、数量及国家级鉴定书。

    2.人体组织、器官:凡用于人体移植的,须出示有关损现者的健康状况和无传染病(包括爱滋病检验阴性)的证明。

    3.血液及其制品:提供用途及实验室检验证书。

    4.生物制品:应提供该制品的成份、生产工艺、使用说明、批号、有效期及检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