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如何对待畜禽养殖污染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4-07-26
    自50年代起,发达国家开始进行大规模的集约化养殖,在城镇郊区建立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由于每天有大量粪便及污水产生,难以处理利用,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60年代,日本用“畜产公害”概念高度概括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与此同时,许多发达国家迅速采取措施加以干预和限制,并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化管理。 

    日本:70年代发生严重的“畜场公害”,此后便制定了《废弃物处理与消除法》、《防止水污染法》和《恶臭防止法》等7部法律,对畜禽污染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美国:联邦水污染法中的规定侧重于禽场建设管理,超过一定规模的畜禽场,建场必须通过环境许可。 

    德国:规定畜禽粪便不经处理不得排入地下水源或地面。 

    挪威:为防止畜禽污水污染水资源,1970年颁发《水污染法》,环保部于1973年、1977年、1980年又发布了许多法规,规定在封冻和雪覆盖的土地上禁止倾倒任何牲畜粪肥;禁止畜禽污水排入河流。 

    丹麦:为减少粪便污染,规定根据每公顷土地可容纳的粪便量,确定畜禽最高密度指标;施入裸露土地上的粪肥必须在施用后12小时内犁入土壤中,在冻土或被雪覆盖的土地上不得施用粪便;每个农场的贮粪能力要达到贮纳9个月的产粪量。 

    荷兰:畜牧业高度密集,全国每年约有1/6的畜禽粪过剩。为了防止畜禽粪便污染,1971年立法规定,直接将粪便排到地表水中为非法行为。 

    英国:是基本无畜产公害的国家,虽然其人口和工业比较集中,但畜牧业远离大城市,与农业生产紧密结合。经过处理后,畜禽粪便全部作为肥料,既避免了环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肥力。 

    新加坡:政府曾规定,养猪场的污水排放必须小于250mg/L(未处理前高达30000mg/L)。为此,养猪场需付出代价,相当于每销售一头猪分摊7.45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