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乱世”宜用“正典”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4-07-22

 

    

  猪肉注水、生猪饲料添加“瘦肉精”、矿物油抛光粮食、敌敌畏浸泡金华火腿、用石蜡制火锅调料、劣质奶粉致死婴儿……随着一个个令人怵目惊心的食品事件被媒体揭露,吃什么东西才安全成了全体国人都在严肃讨论的问题。有人说这是“食品恐怖主义”,也有人形容这是一个“食品安全的乱世”。专家指出,犯罪成本太低,是不法商人肆无忌惮选择违法的主要原因。

    案例二则

    案例一:去年11月,为防火腿在加工过程中腐烂,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永泰火腿食品厂法人代表曹锡平的哥哥曹锡洪授意工人用兑入“敌敌畏”的水浸泡火腿300只,并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了曹锡平,曹锡平没有予以制止。今年6月3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对“毒火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曹锡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曹锡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二:今年6月,韩国媒体披露该国几家食品企业使用废弃酸萝卜制成“垃圾馅”,生产速冻饺子投放市场,这些饺子含有大量大肠杆菌等细菌。受此影响,一家被证实制作劣质饺子的公司总经理——35岁的韩国景象食品公司负责人因承受不了重罚和舆论的谴责从大桥上投江自杀身亡,并写下遗书向国民谢罪。与此同时,政府迅速作出反应,《大韩民国食品卫生法》随之修改,规定对生产不良、有害食品者的处罚由判处7年以下徒刑、罚款1亿韩元改为判处10年以下徒刑、罚款2亿韩元,并在10年内不准重新营业。

    违法成本低

    一根油条的五倍罚款无关痛痒

    “食品行业的违法、违规问题不同于其他行业,不能简单地用同样的手段处罚。对于涉及到人们生命安全的行业,如药品、食品,应该实行一票否决权,发现问题,首先关闭,一旦查实,永久出局。而现在的情况是,问题不危害到一定程度,大家都不关心。”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在谈到如何遏制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提出,犯罪成本太低,是不法商人肆无忌惮选择违法的主要原因。

    食品市场一次又一次的专项治理虽说成效显著,可假冒伪劣食品却愈演愈烈,从老百姓日常生活须臾不可或缺的米、面、油、盐到各种中高档食品,几乎无一幸免。近日卫生部公布了2003年全国重大食物中毒情况: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379起,12876人中毒,323人死亡。与2002年比较,重大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分别增加了196.1%、80.7%、134.1%。

    几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食品问题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处罚力度过轻,在地方执行中更多的是以罚代法,只要每次交个几万,食品照样生产。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的胡小松教授认为:“相关食品法律规定,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只是处以警告,特别严重或者比较严重的也只是吊销营业执照,他换个地方又可以开,如果是处罚一到五倍违法所得,那一根油条或一锅油的话,五倍是多少钱?所以就使得造假者、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非常低。”

    标准不合理

    大都市违法处罚理应更重

    邱宝昌律师表示,按照《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者处罚基本上是以罚款来处理。由于罚款顾及全国的平均水平,所以罚款的幅度在1000元到5万元之间。

    5万元的罚款对于西部地区的某个商家可能还有一定威慑作用,但对于像北京这样的发达地区,对于那些月收入几百万上千万的企业来说,这个数量级上的罚款可谓九牛一毛。相对于某些暴利性产品,如假酒、黑大米、假奶粉等,这些罚款也显得微不足道,违法者根本不怕被罚。

    记者在《食品卫生法》中查到了一些相关处罚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全国统一的处罚标准,看上去很公平,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造成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实际上并不一致,发达地区、暴利行业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照顾欠发达地区的做法并没有错,但是在整个社会食品安全状况普遍不好的情况下,因地制宜或者用发达地区的标准来制定处罚标准,在管理上也许更为有效。

    一票否决权

    永久出局倾家荡产才能起到威慑作用

    中消协近日在京开展了专项问卷调查,当问及对搞好“食品安全”方面的建议时,1/4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加大处罚力度”。

    近日,广东省政协邹灿林、陆地等7位委员提交《关于加强广东省有关食物安全法规,加重处罚的提案》,建议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以间接杀人罪起诉。

    专家建议,目前大部分的食品违法、违规问题都是出于商家故意,而非过失,因此对厂家、商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力度,应参照欧美及香港做法,以“倾家荡产”作为标准,媒体充分曝光;对无证无照的“山寨厂”,及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让一些铤而走险者不敢再越“雷池”。

    英国法律规定,农场主去世后承继农场的继承人必须是学农的,否则不可以自动继承。胡小松教授谈到,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于食品经营者制定了非常细的法律要求,如果一个经营者,把从生病打了抗生素的牛挤出来的牛奶销到工厂,是要被抓进监狱的,出狱以后也无法再经营这个产品了,代价非常大。“我认为食品安全是至高无上的一件事情,处罚必须是一棍子打死,让他坐牢,让他倾家荡产,使他违法的成本极高、代价极大,最后大家也就遵纪守法了。”

    此外,处罚力度低不仅使商家肆无忌惮一犯再犯,而且无形中也增加了社会成本。因为政府查抄了一次,罚了款,企业老板换个执照,换个地方再开一家,再出了事,政府还得再调查,再处罚。而政府每一次的调查,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如此说来,实行一票否决,不让不法商贩一而再,再而三地犯错,也是在为纳税人省钱。

    事件观察

    食品安全一项系统工程

    实行重罚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由谁来实行重罚。多头监管的体制是“劣质奶粉”出现的一个原因。这些年出现的“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头猪”、“七个部门管不了一篮子菜”也反映出同样的问题。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常务理事陈永泉教授在今年年初提出“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他的理由是,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农业、卫生、质监、工商等环节,目前的状况是“各管各”,存在条块分割,但食品安全本身应该是一项系统工程。

    日本出现疯牛症后,民众不满食品安全“分而治之”的状况,于是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终于在2004年1月1日开始正式启动。美国、日本、欧盟都有各自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因此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也有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用“正典”来治理食品安全固然是好办法,但有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前提。(记者方芳/文李梅玲/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