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重视的水产药物残留问题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3-01-01

  伍冶1 张敏莹2 廖峰1 高山松1

  (1.北京伟嘉集团 100085 2.中国水科院淡水渔业中心 214081)

  多年来,我国水产品总产量一直居于世界第一位,为世界最大渔业国。但是,随着集约化养殖所带来的水产养殖病害的日趋严重,水产药物的使用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特别是由于科学知识的缺乏和经济利益的驱使,在水产养殖业中滥用药物的现象普遍存在。其直接后果是导致药物在鱼、虾、蟹等水产动物食品中残留,被人体摄入后,影响人类的健康。近年来,水产养殖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

  一、水产药物残留的现状与危害

  水产药物残留(residue)即指药物进入水产动物体内后以原药或其代谢产物形式在其组织、器官等蓄积、贮存或以其他方式保留的现象。其主要是由于不合理使用药物治疗疾病和作为饲料添加剂而引起。据报道自去年以来,我国出口水产品频频被进口国检出氯霉素残留。欧盟于今年元月做出禁止中国动物源性食品进口的决议,使我国水产品对欧盟出口严重受挫。今年1至6月,我国水产品对欧盟出口量、出口额比去年同期分别下降70.8%和73%。药物残留已成为扩大水产品国际贸易的主要障碍。鳗鱼养殖和加工是90年代以来在我国沿海地区如广东、福建等地区发展起来的具有高附加值的“三高”农业产业,其规模和技术含量在90年代中期得到迅速扩大和提高。我国的鳗鱼及其制品主要销往日本。日本曾对我国出口鳗鱼进行过调查,发现抗生素在中国鳗鱼养殖中普遍使用,药物残留检出率相当高。日本政府于1994年制订法规,规定对来自中国的鳗鱼须加强对抗生素、磺胺制剂及恶喹酸三项物质控制检查,其中土霉素等四环素类抗生素要求未检出(检测限为0.1mg/kg)。这意味着中国出口鳗鱼也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今后发达国家低价、低残留的动物性食品势必大量涌入我国。如果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但我国的动物性食品出口不畅,而且连在国内市场的地位也会受到严重冲击。

  以下介绍几种药物在水产动物中使用后因过高残留对人体的直接或间接危害:已烯雌酚在水产养殖中具有通过蛋白质同化作用提高食欲的功效,曾被用来提高饲料转化率,促进生长。农业部已明确规定不允许使用,其潜在危害是扰乱激素平衡,导致女童性早熟,男性女性化,诱发女性乳腺癌、卵巢癌等疾病。呋喃唑酮连续长期应用后被人体食入可引起出血综合征,如不执行停药期的规定,在渔体中有残留,其潜在危害是诱发基因变异和致癌性。氯霉素其残留的潜在危害是对骨髓造血机能有抑制作用,可引起人的粒细胞缺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溶血性贫血,对人产生致死效应。此外,水产药残对公共卫生亦有危害,表现主要有细菌耐药性增加。近年来,由于抗菌药物的广泛使用,细菌耐药性不断加强,而且很多细菌已由单药耐药发展到多重耐药。饲料中添加抗菌药物,实际上等于持续低剂量用药。水产动物机体长期与药物接触,造成耐药菌不断增多,耐药性也不断增强。抗菌药物残留于如鱼、虾、蟹中,同样使人也长期与药物接触,导致人体内耐药菌的增加。如今,不管是在动物体内,还是在人体内,细菌的耐药性已经达到了较严重的程度。同时,药残对环境也带来危害,如长期给水产动物用药以后,药物以原形或代谢物的形式随残饵、粪等形式残留于水体环境中,可能带来水体正常藻类群被破坏,水体富营养化或类似赤潮现象。随着世界各国环保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关注药物在环境中的蓄积、转移、转化和对各种生物及人类健康的影响,并在国际上形成了一个新的研究热点。

  二、药物残留的控制与防范

  无论促进水产动物的生长或预防治疗其疾病,均可能需要用到药物,而药物的使用,一旦被水产动物吸收,一段时间内就被宰杀,就不可避免地会在其组织或其它部位有残留,即便我们目前所谓的低残留或无残留也仅仅是因为对于该药物在水产动物器官或组织中的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如常用的微生物法、紫外、色谱、质谱等)、检测仪器的灵敏度或检测限等受到目前研究条件的限制,但是随着检测技术的不断完善,检测仪器的更加精确,对药物残留的要求也将会愈来愈高。但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药残呢?

  首先我们谈谈残留容许量,简单的说是它存在于水产产品中的残留药量已不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危害的剂量。根据药物残留在水产品中的水准可分成三类:第一类是零残留或零容许量;第二类是可忽略的容许量,它就是大家所说的微容许量(容许量以下的微残留量);第三类是安全的容许量即是纵使吃了某一水准量的残留药物仍是安全的,它又称之为有限量的容许量或法定的容许量,换言之,它是目标组织中残留的允许量。所谓无或零残留的观念,是在于消费者所购买的是水产产品而非药物,因此消费者所希望的是他们所消费的水产产品中没有药物的残留。但事实上,如前述,残留量永远是存在的,只不过是以目前的技术未能检出来而已,待未来科技进步后仍然可以将之检出来,所以无或零残留的观念是相对而言的。为了要确保水产产品的安全并避免无或零残留观念的困扰,于是利用药物的毒性试验来决定水产品中所残留的药物或其代谢物对消费者是无害的、是安全的。即设定一个可被容许或可被忽略的量。换句话说,水产品中所残留的某一种药物的量如低于设定的水准,即表示消费此种产品无疑是健康且安全的,超过此水准者,不但违法且是不安全的,此种产品必须销毁,不得销售。

  参照残留容许量,一种药物在被政府核准上市前,必须先去评估该药物的安全试验(包括毒性试验、代谢试验等)和效果试验,以确定其停药期或称休药期。停(休)药期(withdrawal period )是指食品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或最后一次用药距宰杀、捕捞的时间。国内对于水产药物休药期的规定大多参照畜禽药标准,一般规定以天计。如三甲氧苄氨嘧啶规定为3天。欧州和日本等国对于渔药休药期有专门规定,其规定为最后治疗后用摄氏温度表示的每日平均水温的积累总数,如,400℃日是水温20℃20天或水温10℃40天。一般药物规定为400℃日-500℃日。因为水生动物是随着水温的变化而改变它们的基础代谢的。因此用温度-天数表示的休药期也因周围水温的变化而异。遵守停药期,便可达到防范药物残留的目的。此为最容易可行的方法之一。

  除此之外,在日常生产管理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尽可能降低和控制药残发生:

  1. 水产药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等有关部门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的水产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水产药,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制品进行防治。

  2. 不可使用不明停药期的药物(如人用药、原料药及未经核准之水产用药等)。禁用如氯霉素、呋喃唑酮、孔雀石绿、五氯酚酸钠等农业部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药物。

  3.水产养殖、捕捞企业要建立生产日志和用药处方制度,完整记录用药情况,杜绝乱用、滥用药物现象。药物的用法和用量有改变时,停药期必须跟着变动,不是一成不变。

  4. 饲料中可能含有药物,如有药物存在,就必须注意是何种药物及其停药期。

  5. 水产品在捕捞前一段时间,如因疾病等非用药不可,必须慎选不需停药期的药物,即所谓的休药期饲喂法,一般建议采用中药和微生态制剂。

  三、小结

  水产药残的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合作。对于渔药研制生产相关部门或企业要加强高效、低毒、无残留的绿色生物渔用药物的研究,通过基因工程、发酵工程等手段,开发一系列绿色的微生态环境改良剂(如光合细菌及其它生物活性剂等)、免疫促进剂(如干扰素、肽聚糖、葡聚糖等)、抗微生物制剂(抗菌肽、凝集素等)、生物防治剂(疫苗、微生态制剂等)及中草药制剂尤其是提取物制剂。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力量进一步开展水产用药残留检测方法研究,尽快研制出快速、准确、简便的检测方法,以适应检测工作的开展。

  从政府和社会各界角度,加大查处违禁高残留水产药力度,切断禁用药物来源;严格兽药审批制度,禁止使用农业部规定以外的药物。在兽药审批中明确规定出给药途径、使用量和停药期。加工企业进行从生产到市场全程质量监控,以基本实现水产品无禁用药物残留。美国从1998年1月开始实施“公害分析临界控制点(HACCP)”,明确规定了水产品中有害药物的临界值,超标的一律不许上市。国内也在水产品行业目前也在有步骤实施HACCP系统。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水产品安全知识,提高对药残危害性的认识,使全社会自觉参与防范和监督。值得欣慰的是,虽然我国药残尤其是对水产药残的研究工作起步较晚,但有关部门已开始重视水产动物食品中的药残问题,制订了各种监控水产药物残留的法规,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并开始建立全国范围的水产药残监控体系。随着渔药残留监控工作的逐步开展和完善,人们吃上真正意义上的"放心水产品",已为时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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