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入宪呼唤法规完善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3-01-01

  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问题,因其直接涉及到被征用、被拆近人的重大切身利益,并且与千家万户的预期利益息息相关,而自然成为社会神经的"敏感点"。国家制定征地政策取向是否正确,征地政策执行是否合法,征地行政争议出现的多寡,也自然成为衡量社会稳定、民心向背的一把"标尺"。

  "补偿"原则入宪 夯实立法基石 本届人大会上,宪法修正案草案对国家征地条款的修改被提交审议,与现行宪法相比,新的条款虽然只在原表述的基础上增加了9个字,但却明确了"征用"需"给予补偿"这一事关被征用对象切身利益的关键原则,从宪法的高度对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土地房屋权利予以明确和保护,可谓字字重千钧。

  立法的前提已确定,如何将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如何处理征地实践中的千差万别?如何确保征地返还的兑现?成为本届"两会"上代表委员们评头论足,建言献策的焦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在农村土地征用中,要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依法按规划和程序征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房屋拆迁中,要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拆迁规模,规范审批程序,完善补偿安置政策,强化监督检查。"

  与农民直接相关的土地管理法修订;与城镇居民直接相关的拆迁条例与宪法、立法和各项基本法的法律关系的调整将伴随此次修宪有望在年内启动。

  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透露,中国将实行省以下的土地垂直管理体制,以进一步强化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可以预见,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将与这次修宪相伴而行。

  从议政到司政、从修宪到行政,从立法到执法,人们不仅清晰地看到了一条加大公民利益保护力度的法治脉络,更切身感受到了政府执法那份浓浓的人文关怀。

  切断农村"圈地"利益链条 构建补偿兑现保障机制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现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主任刘文甲委员、左焕琛委员两位委员对农村"圈地热"现象的分析一针见血,他们认为,成片农用地遭非法征占本质上是一个利益驱动问题,少数个人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名义,低价征收征用农民用地,经一定程度的开发之后转让出去,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而支持这些少数个人为所欲为的,却正是现行法律的一纸原则性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对于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经营管理权,我国至今没有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履行权力失去了应有的约束。法律法规的缺陷,使多征滥占农民耕地的侵犯农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鉴于此,两位委员建议改变对征地农民补偿过低的现状,提高补偿标准,建立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安置基金,统一支付基本社会保障费用。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农林厅厅长刘立仁特别强调,"征收"和"征用"是两种不同的征地方式,不可混同,征收征用虽然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但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明确这一点,有利于明确和理顺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财产关系,明确两者不同的返还政策。

  据统计,在本届政协会议立案的前10个提案中,有3个就是关于农村征地问题的:由九三学社中央提出的1号提案,把关切的眼光放到了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上;民进中央提出5号提案,则把改革征地制度与保护耕地国有资源联系起来,提出征地问题造成农用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不断减少,将威胁我国的粮食生产安全,破坏生态环境;民盟中央提出的7号提案,更对现行征地制度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建议。

  完善统一法律法规 城镇拆迁依法有度 近年来,以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为中心的城市拆迁冲突,直追农民负担、下岗失业,成为群众上访的又一大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郑有全说,由于相关制度、法律法规缺失,拆迁领域违法违规严重,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引发大量拆迁纠纷。

  就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这一问题,全国政协委员袁祖亮指出:在拆迁工作中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目前房屋拆迁条例只注意到了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而忽视了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

  从法律上讲,土地使用权是对抗土地所有权的一种物权,拆迁补偿中忽视居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必将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损失。并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征用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开发土地,除了依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损失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

  针对此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等专家也建议,应尽快梳理和调整各地拆迁条例与宪法、立法和各项基本法的法律关系,消除"规大于法"和"法规打架"现象,为解除"拆迁之痛"提供公正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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