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畜林水产品进口限制制度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3-01-01
韩国自七十年代实施工业化以来,农村人口开始大量涌入城市,农业经济逐渐萎缩。目前,韩国农业人口约420万名,占人口总数的比重不到9%,2000年农林渔业在国民经济(GDP)中的贡献度仅为0.1%。由于国土狭小,山地居多,农产品品种较少,且伴随着农村人口减少,导致农产品产量下降,价格不断升高,难以满足国内需求,除大米等少数作物以外,大量农产品主要依赖国际市常以主要粮食作物为例,1999年,韩国粮食作物市场需求总量为1983万吨,但国内生产仅583万吨,自给率平均为29.4%。 

2001年,韩国农、畜、林、水产品进口总额为116.90亿美元,占当年韩进口总额的8.29%。其中,农畜产品为83.83亿美元,占农畜林水产品进口的71.71%,占韩进口总额的5.94%;水产品16.48亿美元,占14.10%,占韩进口总额的1.17%;林产品16.58亿美元,占14.18%,占韩进口总额的1.18%。主要进口商品包括谷物、肉类、薯类、油料、水果、蔬菜、花卉、鲜活鱼类、冷冻水产品等。主要进口国为美国、中国、澳大利亚、东南亚地区、巴西等。 

一、韩国对农产品的进口限制制度 

韩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农民利益,维持主要农产品的生产自给能力,一直采取限制外国农产品进口的策略。根据与世贸组织达成的农业协定,韩自1995年开始小幅开放农产品市场,但仍然利用各种手段特别是非关税壁垒措施限制外国农产品的进入。目前,韩国对农产品的进口限制制度主要包括WTO框架下的市场准入限制商品管理方式、调整关税制度和非关税壁垒措施等。 

(一)市场准入限制商品进口的管理方式根据WTO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韩国获准对大米、玉米等67种农产品(2001年减至60种)实行市场准入限制(MMA/CMA,MMA是指最低市场准入量,CMA是指现行市场准入量)管理,即韩国政府对上述产品在其承诺数量内的进口,以低关税放行,超过承诺数量的部分则征收极高的进口关税。由韩国农林部、调达厅、韩国农水产物流通公社和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国营贸易、进口配额公卖和实际需要者推荐等方式管理进口。主要内容包括: 1、由政府指定机构开展国营贸易。共涉及16种商品,其中农林部经营大米和大麦;农水产物流通公社经营土豆、洋葱、大蒜、辣椒、绿豆(包括红小豆)、生姜、荞麦、大豆、花生、芝麻;农协中央会经营天然蜂蜜和人参;济州柑橘协同组合经营橙子和柑橘。 

2、由政府指定机构对进口配额进行公卖。共涉及11种商品,其中农水产物流通公社负责芝麻油及其分离品、芝麻、生姜、花生、荞麦;畜产品流通事业团负责脱脂奶粉、全脂奶粉、奶油;农协中央会负责天然蜂蜜;济州柑橘协同组合负责橙子和柑橘。 

3、实际需要者推荐。由政府委托机构按照实际需要者申请顺序或一定资格,向希望进口企业发放进口配额,共涉及农林部、农水产物流通公社等23家机构,玉米、树苗、种用土豆等53种商品。 

4、混合管理。即根据国内外价格差距、进口商品对韩国内商品造成威胁的程度等,同时实行国营贸易、拍卖进口配额、委托机构发放进口配额等两种或三种管理。 

目前,韩国对大部分MMA/CMA商品均通过国营贸易机构,以及政府指定的市场准入限制商品管理机构招标选定供货商。只要符合参加韩国国家主持招标活动资格,所有在韩国进行过贸易业登记的企业均可参与投标。投标企业在递交投标申请时一般需交纳保证金(投标金额的5%)。中标者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10%)。每年招标时间不固定,由相关机构根据各商品的国内生产情况及价格动向等诸因素判断、决定。 

对非中标公司和超过最低市场准入量的进口,除大米外,国家不做硬性限制,只通过关税进行调节,征收高额关税或从量税(适用两者较高者),税率一般在200%以上,芝麻等则高达700%,使进口商无利可图,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二)调节关税制度 

韩国自1984年正式导入调整关税制度。依据现行《关税法》,调整关税制度是指对国内产品竞争力较差、进口增加可能招致市场混乱或损害国内产业基础的农、林、畜、水产品,以及环保、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国内产业的均衡发展等所要求临时保护的其它商品,在基本关税的基础上可附加100%以内的调整关税或从量税,对于以农水产品为原料的商品,可不受100%限度的约束,依据国内外价格差距确定调整关税税率或从量税。该制度每年经韩国财政经济部审议后,以总统令的形式发布实施,适用期限一般为1年。 

韩2002年度拟征收进口调节关税的商品为23种,与2001年度的26种相比,取消4种,增加活黄姑鱼1种。其中,包括活鳗鱼、活鲷鱼、活鲈鱼、活黄姑鱼、冷冻鳐鱼、冷冻明太鱼、冷冻鲐鱼、冷冻黄姑鱼、冻虾、冷冻鱿鱼、冷冻墨鱼、虾酱、松茸、混合调味料、香蕉、粉条、蒸米及煮米、豆酱饼等18种农水产品,在基本关税基础上调整幅度为5~60个百分点或适用相应的从量税,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三)非关税壁垒 

韩国表面上已基本取消了对农产品进口的硬性管制,但在实际操作上,却利用检疫、卫生标准等多种非关税措施进行严格控制。依据《农水产物品质管理法》、《粮谷管理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畜产法》、《种畜等的生产能力、规格标准》、《畜产品加工处理法》、《饲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关于鸟兽及狩猎的法律》、《水产品法》、《水产品检验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韩国制订了种类繁多的检疫和卫生标准。如转基因加工食品标识制度、水果·蔬菜·花卉病虫害检疫制度、口蹄疫及疯牛病疫区产品进口紧急限制制度、家禽肉检疫制度、水产品安全检疫检验制度、强化原产地标识等。安全卫生标准主要是检查化验农药污染和有害物质成份。韩国对农产品农药污染控制极严,《食品公典》总共对202种农药规定了残留许可基准。另外,对农产品中使用激素和抗生素等也严格限制。 

我国是韩国农畜林水产品进口来源的主要国家之一。2001年,我对韩出口农畜林水产品183,407万美元,占我对韩出口总额的13.79%,仅次于美国(32.62亿美元)。特别是自1995年以来,我农畜林水产品在韩国进口市场所占份额从95年的6.70%增加到了2001年的15.69%,增加9个百分点;而同期美国农产品对韩出口额呈持续下降趋势,在韩国进口市场所占份额从43%下降到27.9%,减少了1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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