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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政策性粮食(大豆)交易公告

来源:    作者:    时间: 2022-05-10
 

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22年5月13日13:30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大豆)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国家政策性粮油竞价销售”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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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安排为预公告,交易日的实际销售数量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交易清单为准。

本场报价递增幅度:10元/次。

二、交易价格

本次竞价交易的大豆价格类型为卖方散粮车板交货价,交货地点为卖方库内车(船)板交货,卖方负责装货。

三、交易资质

仅限国内的大豆压榨企业,需具备转基因大豆加工资质(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并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官网《全国进口粮食加工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有购买意向企业,请至少提前一天向注册地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确认是否具有资质。

买方企业不得违规借用其他企业资质参与竞买,也不得违规代其他企业竞买。承储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

四、交易资金

保证金550元/吨(履约保证金530元/吨、交易保证金20元/吨)。在买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买方预交的保证金可转作最后一笔货款,如有剩余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原路退回。

参与交易的会员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16点前)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汇入保证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确保有足额的保证金进行交易。成交后及时汇入货款,并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明确用于具体合同的结算。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资金不能实时到账。汇款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如遇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注册地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3、开户银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0000010120100776238

4、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

账号:32230188000888888

五、交易方式

为落实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避免交易人员现场聚集,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鼓励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对确有需要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进行交易的,需遵守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会员下单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实际存储库点所在地区的疫情防控政策。

六、质量与看样、数量偏差

进口大豆质量以仓内实物为准,以当期《交易公告》对应发布的交易清单为参考,交易清单中粮食质量数据由卖方根据实际储存库点提报的实际检测结果提供。

为便于操作,对水分、杂质等不执行增扣量,筛下物计入大豆数量并随大豆一起出库。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应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开具《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确认在了解粮食实物质量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参与购买,并承担成交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卖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实际承储地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

看样时间:5月7日至5月12日9:00-16:00

看样联系人:

菏泽信源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毕留国 15552380619

沈阳林盛国家粮食储备库尤振翼 13998180769

中盐(营口)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卞长成 15940703253

辽宁辽锦仓储有限责任公司陈强 13019824099

绥中县古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田计新 15668966879

河北金鑫利商贸有限公司廉志新 13832050563

邯郸辰凯粮油储备有限公司郭付彬 13513305310

受标的物特性等因素影响,卖方实际交货数量与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数量可能存在不超过±3%的偏差,在此范围内,合同价款按照实际交货数量和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对于因数量偏差导致合同价款的减少,由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系统结算;对于因数量偏差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结算。

七、手续费

本次交易免收双方交易手续费。

八、交割、验收与结算

(一)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日历天)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公告第四条所列账户,合同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出库期60天(日历天)。逾期未完成付款及交(提)货的,按责任方违约处理。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延长履约期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按补充协议执行。

(二)买方缴纳货款后,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卖方根据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盖章确认后的《出库通知单》,开具出库令及提货单。实际储存库点依据出库令、提货单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安排出库。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电子《验收确认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在《验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卖方农发行账户。

(三)在规定的出库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验收确认单》且未向省级交易中心线上或书面提出异议的,视同验收无误出库完毕并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有权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卖方农发行账户。

九、特别说明

买卖双方应按照《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粮食出库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和防疫工作,在接卸、运输、生产加工环节全封闭进行,保证产成品流向明确,具有可追溯性,并及时向主管检验检疫机构履行各项报告义务,取得主管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主动接受主管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买方只能用于加工,不得进行转卖,并严格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其它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以及本次交易拟签署的《大豆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买卖双方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自身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本公告由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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